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实施意见》《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要求,进一步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升企业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决定在全省范围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记销分管理。
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根据《浙江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记销分管理办法(试行)》,如实记录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对照确定记分行为,依规定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以记销分管理倒逼企业依法履责,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遏制各类生产事故发生。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5月31日
附件:1.浙江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记销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压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内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使用许可证的企业,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构成重大危险源或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医药企业(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企业)。
第三条 以年度为周期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记销分制。在记分周期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累计记分达到一定分值的,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到记分周期末,危险化学品企业满足相应条件的,记分自动清零。
第二章 记分程序
第四条 依据应急管理部《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2020年)》等规定,制定《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记分细则(试行)》。
第五条 根据“谁执法、谁查处、谁记分”的原则,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记分细则(试行)》,对查处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分,并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行政检查、行政执法文书中,书面告知被记分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有异议的,可向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第六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自查处记分行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记分情况录入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安全在线。经省应急管理厅审核后,正式记分。
第七条 省应急管理厅在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安全在线实时公布危险化学品企业记分情况。危险化学品企业可登陆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安全在线查询。
第八条 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每年12月31日自动清零。新建企业计分周期从试生产开始起算。
第九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记分不清零,自动转入下一周期: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未按要求限期整改到位并经复查合格的(记分行为整改限期跨记分周期的,危险化学品企业限期整改完成的,相应记分予以扣减);
(二)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认为危险化学品企业存在不宜清零的行为,并经省应急管理厅认可的。
第三章 记分运用
第十条 依据危险化学品企业累计记分情况,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一)累计记分不到6分的,以提醒为主,督促企业自查自纠、自我提升,并主动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二)累计记分达到6分的,以安全生产警示为主,当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并将该企业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增加安全生产检查频次,督促警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季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整改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三)累计记分达到9分的,以反面曝光为主,当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并将该企业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增加安全生产检查频次,进行媒体曝光。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整改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四)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属地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由市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省应急管理厅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企业主要负责人重新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每月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整改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连续两年记分达到12分的,视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由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提请政府予以关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今年记分周期到2022年12月31日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附件:2.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记分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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