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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危化品物流分会工作规则
2014-11-11   【打印【关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危化品物流分会,简称为中物联危化品物流分会(以下简称本分会)。英文译名为China Federation of Logistics & Purchasing Hazardous Chemicals Logistics Sub-branch(缩写HCLS)。

第二条 本分会是由正式登记注册的从事国内外危险品和化工品的生产、贸易、物流、装备制造、信息化等企业以及相关的金融、保险、法律、研究咨询、教育等机构,为实现共同意愿而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分会隶属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为其分支结构,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分会秘书处办公地设在北京市月坛北街25号。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分会宗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行业自律,反映企业的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整合危化品品物流市场资源,协助政府推进行业工作,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促进危化品物流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为建立和完善现代物流体系做出贡献。

第六条 本分会的主要任务及业务范围包括:

1.行业规范。建立统计调查制度,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工作,负责统计信息的收集、分析、研究和发布;协助政府进行相关政策、方针、法规的制订、出台与修改;

2.培训教育。结合市场实际需求,联合社会教育资源,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等培训,为危化品物流业的可持续发展培养高素质人才,全面提高危化品物流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3.资讯服务。编辑、出版危化品物流行业发展报告,建立门户网站和新媒体平台,挖掘并整合行业数据,为企业发展和壮大提供全方位和个性化的资讯服务;

4.交流合作。协调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展览会、技术交流会与学术报告会等,加强行业内部以及与其他相关行业的沟通与协作;

5.战略咨询。指导帮助会员单位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为会员单位提供危化品物流运营方案、重大投资与开发、技术改造和引进项目等提供咨询服务;

6.标准认证。组织制定和修订危化品物流业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组织建立行业安全认证、信用认证、星级服务认证体系并实施评定工作;

7.宣传推广。对获得本分会安全、信用、星级认证的企业进行推广宣传,树立标杆和示范企业;

8.保险法律。为会员提供法律援助、保险和金融服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9.其他依法并符合本分会宗旨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国内外危险品和化工品的生产、贸易、物流、装备制造、信息化等企业以及相关的金融、保险、法律、研究咨询、教育等的法人、非法人机构可申请成为本分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分会的工作规则;

2.有加入本分会意愿;

3. 在危化品领域及相关行业中有一定经济实力或影响;

4. 本会认为可以接纳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1.申请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本分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3.经理事会授权,由本分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和会员铭牌。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1.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3.要求本分会对其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给予支持;

4.优先参加本分会主办的培训、会议、国内外考察交流、展览等活动;

5.及时获得本分会提供的最新政策信息,国内外行业资讯;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分会工作规则、执行分会的决议;

2.维护本分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3.向本分会反映行业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4.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工作;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分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和会员铭牌。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又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缓交或减免申请,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分会工作规则的,经本分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分会会员不得利用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方面的优势,侵害其他会员和相关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分会工作规则;

2.决定和调整本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3.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他专项报告;

4.推选名誉会长和顾问,选举和罢免理事;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责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3.聘任本分会名誉会长、顾问、组建专家委员会;

4.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6.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状况;

7.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8.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根据业务需求设立办事机构及工作委员会;

9.领导本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0.制定本分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专职),副秘书长若干名,负责本分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

2.督促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本分会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行政工作和业务活动;

2.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理事会决议;

3.组织各办事机构和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

4.提名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5.决定秘书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决定其报酬及支付办法;

6.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业务领导能力,热爱此项工作;

3.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本分会的重要事项由会长办公会决定。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或秘书长召集。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本分会各项收入的情况,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税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按照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条 本分会资产必须用于工作规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分会的任何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会员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由理事会参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章 工作规则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根据需要可以修改工作规则。

第三十三条  修改工作规则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理事会制定工作规则修改方案。

2.会员代表大会做出修改工作规则的决议。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修改的工作规则,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2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除清算外的其它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分会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经主管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本分会即行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工作规则是依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章程》及《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规则》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经2014年12月18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