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对货车禁限行区域进行调整,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货车包括单位或个人的中型以上普通货车、工程运输车、专项作业车、道路救援车等车辆以及轻型以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
二、货车禁限行管理区域
(一)限行区域及道路
山海路(含)以南,上海路(含)以北,日照北路(不含)、丹阳路(含)、山东西路(含)、旭阳路(含)、迎宾路(含)、和阳南路(含)、秦皇岛路(含)、长沙路(含)、柳州路(含)、日兰高速铁路、西客站南路(含)、长沙路(含)连线以东范围内道路以及北海路(国家森林公园以南段)、碧海路(国家森林公园以南段)、桂林路(和阳南路至向阳南路段)、广州路(向阳南路至苏州路段)、澳门路(银川路至杭州路段)、温州路(兖州路至临沂南路段)、汉中路(昭阳南路至兖州南路段)、临沂南路(上海路至温州路段)、兖州南路(上海路至深圳路段)、环山路。
(二)禁行道路
1.泰安路(菏泽路至烟台路段);
2.烟台路(泰安路至淄博路段);
3.北京路(泰安路至淄博路段);
4.淄博路(北京路至烟台路段);
5.菏泽路(海曲路至泰安路段);
6.枣庄路(泰安路至海曲路段);
7.海曲路(丽阳路至华阳路段和菏泽路至枣庄路段);
8.丽阳路(海曲路至望海路段);
9.华阳路(海曲路至望海路段);
10.望海路(日照路至营子河路段)。
三、禁限行管理规定
(一)城市物流配送货车除每日交通高峰时间以外,允许驶入禁限行区域内道路,轻型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除外)不限制通行。
(二)新能源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除外)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后,除每日交通高峰时间以外,允许进入禁限行区域。
(三)中型、重型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除外)每日23时(含)至次日5时(含)允许驶入禁行区域以外的限行区域。
(四)所有中、重型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禁止通行迎宾路跨线桥和长隧道。
(五)拖拉机以及由动力驱动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三轮车、四轮车,全天禁止驶入禁限行管控区域。
四、因生产、经营、生活、施工需求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在禁行时段内通行禁限行范围的货车,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按规定时间和路线通行,确保通行安全。
五、通行时间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段。
交通高峰时段:
5月1日至9月30日:7:00-8:30、11:30-12:30、13:30-14:30、17:00-19:00;
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7:00-8:30、11:30-12:30、13:00-14:00、16:30-19:00。
六、通行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0日。
七、申请的通行路线应包含起点、终点及途经道路,起点和终点、转向点应当明确具体位置,途经道路应当为连贯路线。
八、对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不受限行区域路段和时段的限制。
九、本通告所称城市物流配送货车是指在城市市区内从事货物运输服务的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不包括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和运输集装箱的货车。
十、本通告所称工程运输车是指重型自卸货车、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重型罐式货车以及其他用于运输渣土、砂石、建筑用料和废料的各类中、重型货车、挂车。
十一、遇有重污染等恶劣天气时,按照工作部署和相关预案要求,停止办理相关车型通行证,已办理通行证的,按照交通管制措施执行。
十二、对违反规定通行禁限行道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日照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货车通行秩序管理的通告》同时废止。
日照市公安局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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