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起,山东淄博危险品运输车限行调整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和空气质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张店区、周村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货运车辆禁限行区域进行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禁限行管控区域及道路。
(一)限行区域。黄河大道(不含)、金晶大道、傅山路、鲁山大道(不含)、昌国路、东四路(不含)、淄河大道(不含)、原山大道(昌国路以南段,不含)、周隆路、正阳路、米山路、体育场路、G309(不含)、原山大道(鲁泰大道以北段,不含)形成的合围区域。
(二)禁行区域和道路。
1.鲁泰大道、世纪路、裕民路(不含)、金晶大道、联通路、东四路、昌国路、原山大道形成的合围区域。
2.姜萌路、周隆路、体育场路、东门路、棉花市街、南下河街、永安南路、永安北路、恒星路、人民西路形成的合围区域。
3.城市快速高架路:原山大道、鲁泰大道、宝山路、昌国路、鲁山大道(昌国路至张辛路)。
二、禁限行管理规定。
(一)多用途货车(皮卡车)全天允许驶入禁行区域。
(二)4.5T及以下新能源货车全天允许驶入禁行区域(不含城市快速高架路)。
(三)城市物流配送货车、轻型货车、4.5T以上新能源货车除每日7时至8时30分、17时至19时00分以外,允许驶入禁行区域(不含城市快速高架路)。
(四)符合环卫作业要求的新能源货车及密闭运输要求的新能源渣土车和新能源混凝土运输车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后,除每日7时至8时30分、17时至19时00分以外,允许驶入禁行区域(不含城市快速高架路)。
(五)中型、重型货车每日23时至次日5时(含)允许驶入禁行区域以外的区域(不含城市快速高架路)。
(六)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全天禁止驶入禁限行管控区域和城市快速高架路。
三、因生产生活、市政工程建设等需要,禁止通行车辆确需在禁限行区域路段、时段通行、停靠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通行证(码),按指定路线、时间通行。
四、对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和中型货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不予办理车辆通行证(码)。
五、遇有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红色预警时,重中型柴油货车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通行。
六、遇有重大活动、突发事件、道路施工等特殊情况限制通行的,另行向社会发布通告,所有车辆按通告要求执行。
七、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不受禁限行区域路段和时段限制。
八、本通告所称城市物流配送货车是指在本市城市市区内从事货物运输服务的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不包括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
九、对违反货运车辆限行管理规定的行为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十、本通告自2022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19日。
“口岸危险品综合治理”百日专项行动开展
7月20日,海关总署召开“口岸危险品综合治理”百日专项行动部署动员会。海关总署副署长、党委委员张际文讲话,副署长、党委委员孙玉宁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总署党委的具体部署和要求,分析当前危险品进出口检验监管面临的复杂形势,部署开展“口岸危险品综合治理”百日专项行动。
会议强调,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站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抓住口岸危险品综合治理这个“牛鼻子”,全力以赴做好海关安全生产工作;要高度警惕危险品安全风险问题,清醒看到危险品监管面临的形势和问题,深刻认识危险品口岸滞留和伪瞒报走私带来的风险隐患,坚持以严治乱、以快防患、依规履职、综合治理;要突出重点环节,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压紧压实责任、快速处置和精准打击、密切协同配合、推动建立长效机制等方式手段构建认识更到位、流程更优化、机制更顺畅、协同更有利、执行更坚决,科学、安全、高效的口岸危险品监管机制。
会议要求,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增强保安全、护稳定的政治自觉,全力开展好这次专项行动;压紧压实三级党委的安全生产责任,各级海关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推动,确保各项行动落实到位;要加强部门间横向联通,通过共享信息、整合资源、合力打击等协作配合,真正实现综合治理效果的最大化;要立即行动,按照各项安排抓好落实,有效防范化解口岸危险品滞留风险,坚决遏制伪瞒报违法行为,为党的二十大顺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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