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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FLP 0037-2022《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检验规则》解读
2022-08-15   【打印【关闭】
      T/CFLP 0037-2022《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检验规则》于2022年7月18日正式发布,8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是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危化品物流分会联合物流业、装备业重点企业以及超全国70%的罐检机构,为积极响应危化品物流领域的迫切需求,充分发挥行业自律要求,切实服务于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开展常压罐车治理工作所制修订。
      一、制定基础
      以四部门罐车治理《检验指南》为基础组建项目团队,基本涵盖了国内主要的罐体检验单位,吸纳了罐体制造、附件、检验、使用等多方代表企业,充分收集国内外罐体检验相关标准,吸收相应的思路、流程、项目和要求精华。多次召开研讨会、专家把关、社会征集、重点定向征集,不定时研讨并完善。
      二、项目依据
      首先,本标准制修订与GB18564.1、《治理工作方案》等相关强标、规范性文件在编写及规范化要求上严格保持一致。第二点,针对标准中检验项目、流程及判定依据等主要技术指标充分考虑行业实际情况,使标准真正来自于行业并服务于行业。第三点,本标准不仅基于解决国内该领域标准的空白问题,更立足于更高水平、更高要求实现对行业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三、主要技术指标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的金属常压罐体(以下简称罐体)定期检验的总体要求、检验开展、缺陷及问题处理、检验结果与检验报告和其他要求。适用于按照GB 18564.1设计和制造的罐体及其附件的定期检验。不适用于非金属材料、真空绝热结构或军事装备等有特殊要求的罐体。全文引用了GB 18564.1、GB/T 25198、GBZ 2.1、GBZ 230、HG/T 20660、JT/T 617.3、NB/T 47003.1~5、QC/T 932以及参考了压力容器、罐式集装箱相关国家、行业标准,罐体检验地方标准、罐体检验欧洲标准等。
      (1)总体要求
      1.关于定期检验周期,引入“首次检验”定义,并将检验周期分为首次检验和定期检验,罐体投用后1年内应进行首次检验,后续定期检验时间间隔不超过 2 年,检验机构根据检验情况及缺陷问题处理结果确定下次定期检验的日期。首次检验的目的是尽可能准确、全面获取罐体的基本数据信息,定期检验方面,与《治理工作方案》的要求一致。当罐体技术状况不断发生变化,部分罐体技术现状及其劣化情况较为恶劣,依据本标准提出的明确要求条例应缩短检验周期。对于罐体在长期停用、发生事故、使用单位怀疑存在风险及其他罐体本身的安全状况可能发生较大的变化情况下,必须经检验机构检验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2.关于检验机构与检验人员,本标准要求罐检机构应列入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检验机构清单,与主管部门的要求保持一致。具备与开展罐体检验工作相适应的设备、设施、人员等资源条件、检验能力和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针对检验实际情况出具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的检验报告。
      3.关于罐检受理,对于罐体存在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检验无法开展或无法获取罐体的基本信息、罐体处于国家规定需淘汰的情形及发生事故未调查清楚请情况时,不应受理罐体的检验。
      4.关于检验安全保障,此章节规定了开展罐体检验必备的安全保障要求,以保障人员和检验过程安全。例如,罐车采取防止滑动措施等安全防护;罐内用电电压、绝缘、接地等安全保护措施;对入罐人员安全防护用品使用和监看要求、从职业健康角度对射线防护的隔离保护等各类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预防措施。
      5.关于检验程序,本标准结合现有罐检机构规范管理制度、相关地方标准和操作实践经验,确定检验程序包括检验方案制定、检验前的准备、检验实施、缺陷及问题的处理、检验结果汇总、出具检验报告等,并对贯穿检验的全过程进行详尽、真实、准确记录。
      (2)检验要求
      1.关于检验方案制定,首先罐体检验机构应制定检验实施细则,明确检验中基础的、广泛的、一般情况等问题;其次对特殊要求的罐体,罐检机构基于直接、全面、详细的技术资料制定针对性的检验方案并经技术批准流程,本标准中列出了制定针对性检验方案应符合的依据和参考。
      2.关于检验前的准备,包括资料准备、罐体预先处理(处理项目和处理人;罐体置换、清洗、中和要求;表面清理和保温层拆除要求)、罐体洗消、取样分析、无损检测等。
      3.关于检验的实施,第一点,确定检验项目的总体原则要求、具体检验项目以及对资料审查、介质审查、外观检验、容积检查、结构及几何尺寸检验、壁厚测定、附件检验、罐体试验、罐体与底盘(或行走机构)连接检查、盛水(液)试验或气密性试验等,必要时增加无损检测等项目的具体实施要求。第二点,结合当前检验机构的实操状况,主要以目视方法进行检验,必要时用内窥镜、放大镜或者其它辅助仪器设备、测量工具,推荐检验机构优先采用先进技术和方法。
      资料审查包括:出厂文件,使用资料,介质资料,罐体装运的介质及其变化情况的记录。
      介质审查:对拟列入适装介质列表中的介质逐一进行审查,GB 18564.1和JT/T 617.3对应的罐体设计代码或罐体代码不高于待检验罐体的实际设计代码,介质对罐体的腐蚀速率应不大于 0.5 mm/年。
      结构检验:包括焊接接头,封头、隔仓板,罐体横截面,焊缝的布置,防波板结构,管路,装卸管路系统设置和装卸口设置。
      几何尺寸检验:包括罐体外形尺寸,罐体容积,最大允许充装量核查,人孔,筒体尺寸,罐体表面直线度,纵/环对接焊接接头对口错边量,纵/环对接焊接接头棱角,纵/环对接焊接接头咬边,罐体对接焊接接头的余高以及扶梯尺寸。
      外观检验:包括铭牌,表面色带,标志、标识,罐体表面及焊接接头表面,人孔盖和液体注入口盖,防波板、隔仓板及加强圈,扶梯,操作平台及护栏,导静电橡胶拖地带及保温层。
      附件检验:附件包括安全泄放装置、真空减压阀、紧急切断装置、仪表、装卸阀门、装卸附件及导静电装置等。
      壁厚测定:包括测点布置和罐体实测壁厚。测点位置应有代表性,宜在上、下、左、右四个方向各选两个点,其中前后封头部位各四个点,测定后作图记录,壁厚、腐蚀裕量测定应符合GB 18564.1。
      罐体试验:罐体试验结果应与设计文件相符合,且视罐体出厂日期的不同,罐体试验结果也应满足制造时适用的标准或GB 18564.1的要求。包括盛水(液)试验、气密性试验、耐压试验。
      罐体与底盘(或者行走机构)连接检查:范围包括罐体支座、紧固连接螺栓,不包括行走机构。
      无损检测:对目视检测怀疑有裂纹等缺陷部位或必要时,应按照NB/T 47013.4或NB/T 47013.5的要求进行表面无损检测,I级合格。必要时还应按照NB/T 47013.2进行射线检测,透照质量不低于AB级,其合格级别不低于设计文件及GB 18564.1的要求。有特殊情况的还应按照设计文件及GB 18564.1要求选用射线或超声等适用的方式对焊缝进行检测。
      (3)缺陷与问题处理
      本标准中对检验所发现的缺陷及问题,应出具检验意见通知书,并规定了通知书的内容,与目前行业实际操作上保持一致。检验发现的问题及缺陷位置、性质、程度及处理情况、意见等信息应在检验记录中列明,并在检验报告中注明。
      (4)检验结果及检验报告
      本标准中将检验结论划分为符合、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由检验人员根据所列的要求裁量掌握给出相应结论。明确了检验报告和证书的格式、把关要求、共享要求。检验结束后,一般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有检验、审核、批准三级签字,检验记录、检验报告、检验证书的保存期限应不少于 4 年。
      (5)其他要求
      在我国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检验技术法规中,对使用单位的职责和要求的规定十分明确。实际情况中,没有使用单位的配合,检验工作基本无法正常开展。因此,本标准在其他要求中,明确了检验单位与使用单位协同的事项。
      (6)附录
      包括检验意见通知书、检验报告、检验证书格式、检验报告上传等要求,与行业现行的格式保持一致,并做了优化。
      本标准的修制定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为规范罐体的检验工作,提高检验安全、检验质量与检验水平,以现有相关标准为基础参考,充分考虑实操性、适用性以及罐体使用的安全技术条件,立足实际需求,实现引领作用。
      为更全面深入推进本标准规范于行业服务于行业,分会特邀请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专家组成员、标准起草组专家、区域实践经验丰富的罐检机构专家组织开展线上线下培训活动,更多精彩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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