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市司法局局长陆卫东介绍了《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相关情况。来看与交通领域相关的文字实录↓
《清单》规定了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38项,基本涵盖了交通运输各个行业和领域
上海电视台:请问交通领域的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在维护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方面推出了哪些事项?
蒋宏飞:为切实维护好交通运输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近年来,市交通委扎实推进交通运输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建设,深化执法为民实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委于今年8月出台《上海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探索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机制,进一步体现《行政处罚法》设定的“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不断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行业营商环境。
《清单》规定了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38项,包括公路路政处罚事项7项,公交、出租、道路运输处罚事项20项,水路运输、航道、港口处罚事项6项,地方海事处罚事项4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处罚事项1项,基本涵盖了交通运输各个行业和领域。
在全覆盖的同时,《清单》规定的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主要围绕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对象上,规定了涉及网约车驾驶员、巡游车驾驶员、船员等行业从业人员的7项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规定了涉及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9项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这些事项的规定,在法治框架内给予广大中小微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更多容错纠错空间,有利于引导其合法规范经营和健康有序发展。
二是在行为领域上,规定了涉及备案、报送信息之类的程序性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8项,比如“水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事项。这些事项的规定,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更宽容的制度环境,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
三是在行为性质上,规定的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往往都是从业人员容易发生疏忽的情况,比如“公共停车场(库)的工作人员未规范着装、佩戴服务牌证”、“出租汽车车辆车身、车厢和行李厢不整洁”等事项。对这些初次发生的“无心之失”行为的宽容,体现了交通执法的“温度”,往往更能引导从业人员自觉守法、主动配合改正,有利于形成执法部门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良性互动。
依法严格设定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情形,引导促进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合规经营,努力为市场主体营造更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上海法治报:市交通委此次发布的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事项比较多。为什么选择这些事项?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情形和条件有哪些?
蒋宏飞:我们此次发布的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由两个部分构成:一部分是来自于交通运输部于2021年底出台的《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我们结合本市实际做了进一步细化。另一部分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关于“不予行政处罚”和“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经梳理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相关罚则,在广泛征求意见后确定的符合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要求的事项。
《清单》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边界条件做了严格细致的规定。违法行为只有在同时满足所有的适用条件时,方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规定的适用情形和条件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违法行为轻微。其中,有36项事项明确规定仅适用于初次发生的情况。比如,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的违法行为,规定仅初次发生且逾期开展技术等级评定不超过30天,方可不予处罚。
二是行政相对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能够当场改正的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当场立即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比如,对“客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这一违法行为,规定要完成整改并恢复原状后,方可不予处罚。
三是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比如,对违反路政管理的相关违法行为,规定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未引发交通拥堵或者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方可不予处罚。
四是行政相对人配合执法工作。在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行政相对人需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方可不予处罚。
后续,我们将积极做好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实施工作,引导促进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并不断总结评估清单实施效果,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努力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更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以不断促进交通运输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上海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来源:上海交通,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