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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明确外省在我省长期异地经营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事项
2022-08-22   【打印【关闭】
      为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21〕3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外省在我省长期异地经营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管理,省交通运输厅对在我省异地经营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备案工作和日常监管等有关事项进行明确。
      外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在我省设区市异地经营(运输起讫点均不在企业注册地所在设区市)累计3个月以上的,要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备案》规定的办理渠道、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要求至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将备案情况抄告企业注册地所在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企业注册地所在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落实属地源头监管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履行安全主体责任。
      备案企业应履行车辆动态监控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江苏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保持车辆动态监控数据正常接入交通运输部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平台,按规定安装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制定相应管理措施,切实加强在我省异地经营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动态监控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会同公安部门加强对外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路检路查,及时抄告车籍地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其加强在我省异地经营车辆的安全监管。
      (来源: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