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指导和规范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和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2022年6月,生态环境部批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标准于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规定了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总体要求,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要求,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制定要求和危险废物申报要求。
用于指导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含省级自建系统,下同)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
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可参照该标准,提供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危险废物申报等服务。
一、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要求
1、制定单位
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但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应当以每个生产经营场所为单位,分别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2、制定形式及时限要求
1)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年度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2)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在线填写并提交当年度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由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完成备案。
3)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内容需要调整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及时变更。
3、一般原则
1)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的管理计划制定内容应包括单位基本信息、设施信息、危险废物产生情况信息、危险废物贮存情况信息、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情况信息、危险废物减量化计划和措施、危险废物转移情况信息。
2)危险废物简化管理单位的管理计划制定内容应包括单位基本信息、危险废物产生情况信息、危险废物贮存情况信息、危险废物减量化计划和措施、危险废物转移情况信息。
3)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单位的管理计划制定内容应包括单位基本信息、危险废物产生情况信息、危险废物转移情况信息。
4、单位基本情况填写要求
1)单位基本信息
单位基本信息填写内容参见附录A.1,填写应满足以下要求。
a)行业类别:根据GB/T 4754中对应的类别和代码填写。
b)管理类别:指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危险废物简化管理单位或者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单位。
2)设施信息
设施信息填写内容参见表A.2,填写应满足以下要求。
a)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原辅材料:与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的内容保持一致。
b)设施编码:填写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的编码。若无编码,则根据HJ 608进行编码并填写。对于产生环节不固定的危险废物,选取其中一个产生该类别危险废物的设施编码填写。
c)污染防治设施参数:指危险废物自行利用设施、自行处置设施和贮存设施的参数。
5、危险废物基本情况填写要求
1)危险废物产生
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填写内容参见表A.3,填写应满足以下要求。
a)危险废物名称、类别、代码和危险特性: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GB 5085.1~7和HJ 298判定并填写。有行业俗称或单位内部名称的,同时填写行业俗称或单位内部名称。
b)有害成分名称:危险废物中对环境有害的主要污染物名称,如苯系物、氰化物、砷等。
c)产生危险废物设施名称和编码:依据“设施信息”部分填写的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码填写,可由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d)本年度预计产生量:本年度预计产生的危险废物量。
e)计量单位:填写吨。以升、立方米等体积计量的,应折算成重量吨;以个数作为计量单位的,除填写个数外,还应折算成重量吨。
f)内部治理方式及去向:自行利用设施编码、自行处置设施编码和贮存设施编码依据“设施信息”部分填写的污染防治设施编码填写,可由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2)危险废物贮存
危险废物贮存情况填写内容参见表A.4,填写应满足以下要求。
a)危险废物名称、类别、代码、有害成分名称、形态、危险特性:依据“危险废物产生”部分填写的相关信息填写,可由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b)贮存设施编码:依据“设施信息”部分填写的污染防治设施编码填写,可由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c)贮存设施类型:根据GB 18597中贮存设施类型填写。
d)包装形式:包括包装容器、材质、规格等。
e)本年度预计剩余贮存量:预计截至本年底贮存设施内危险废物的库存量。
f)计量单位:填写吨。以升、立方米等体积计量的,应折算成重量吨;以个数作为计量单位的,除填写个数外,还应折算成重量吨。
危险废物贮存能力应与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的保持一致,或根据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确定。
3)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
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情况填写内容参见表A.5,填写应满足以下要求。
a)设施类型:指自行利用设施和自行处置设施。
b)危险废物名称、类别、代码、有害成分名称、形态、危险特性:依据“危险废物产生”部分填写的相关信息填写,可由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c)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编码:依据“设施信息”部分填写的污染防治设施编码填写,可由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d)自行利用/处置方式代码:根据HJ 1033附录F填写。
e)本年度预计自行利用/处置量:本年度预计自行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量。
f)计量单位:填写吨。以升、立方米等体积计量的,应折算成重量吨;以个数作为计量单位的,除填写个数外,还应折算成重量吨。
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能力应与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的保持一致,或根据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确定。
4)危险废物减量化
危险废物减量化计划和措施填写内容参见表A.6。
根据自身产品生产和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在借鉴同行业发展水平和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措施的计划,明确改进原料、工艺、技术、管理等。
6、危险废物转移
危险废物转移情况填写内容参见附录A.7,填写应满足以下要求。
a)转移类型:指省内转移、跨省转移和境外转移。
b)危险废物名称、类别、代码、有害成分名称、形态、危险特性:依据“危险废物产生”部分填写的相关信息填写,可由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c)本年度预计转移量:本年度预计转移的危险废物量。
d)计量单位:填写吨。以升、立方米等体积计量的,应折算成重量吨;以个数作为计量单位的,除填写个数外,还应折算成重量吨。
e)利用/处置方式代码:根据HJ 1033附录F填写。
f)拟接收单位类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有单位、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环节豁免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等。
g)拟接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有单位名称、经营许可证编号:应当与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有单位相关信息关联并一致,可由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h)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环节豁免管理单位的相关信息应在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
i)危险废物出口至境外的,应在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中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信息。
二、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制定要求
1、一般原则
1)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记录的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并对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2)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根据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环节的动态流向,如实建立各环节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记录内容参见附录B。
附录B 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参考表
3)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分为电子管理台账和纸质管理台账两种形式。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可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企业自建信息管理系统或第三方平台等方式记录电子管理台账。
2、频次要求
产生后盛放至容器和包装物的,应按每个容器和包装物进行记录;产生后采用管道等方式输送至贮存场所的,按日记录;其他特殊情形的,根据危险废物产生规律确定记录频次。
3、记录内容
1)危险废物产生环节,应记录产生批次编码、产生时间、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产生量、计量单位、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产生危险废物设施编码、产生部门经办人、去向等。
2)危险废物入库环节,应记录入库批次编码、入库时间、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入库量、计量单位、贮存设施编码、贮存设施类型、运送部门经办人、贮存部门经办人、产生批次编码等。
3)危险废物出库环节,应记录出库批次编码、出库时间、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出库量、计量单位、贮存设施编码、贮存设施类型、出库部门经办人、运送部门经办人、入库批次编码、去向等。
4)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环节,应记录自行利用/处置批次编码、自行利用/处置时间、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自行利用/处置量、计量单位、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编码、自行利用/处置方式、自行利用/处置完毕时间、自行利用/处置部门经办人、产生批次编码/出库批次编码等。
5)危险废物委外利用/处置环节,应记录委外利用/处置批次编码、出厂时间、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委外利用/处置量、计量单位、利用/处置方式、接收单位类型、利用/处置单位名称、许可证编码/出口核准通知单编号、产生批次编码/出库批次编码等。
4、记录保存
保存时间原则上应存档5年以上。
三、危险废物申报要求
1、一般原则
1)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定期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
2)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根据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记录归纳总结申报期内危险废物有关情况,保证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时在线提交至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台账记录留存备查。
3)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可以自行申报,也可以委托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有单位或者经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的第三方单位代为申报。
2、申报周期
1)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按月度和年度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且于每月15日前和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完成上一月度和上一年度的申报。
2)危险废物简化管理单位应当按季度和年度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且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和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完成上一季度和上一年度的申报。
3)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单位应当按年度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且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申报。
3、申报内容
1)申报内容包括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情况、危险废物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情况、贮存情况,申报报告格式参见附录C。
附录C 危险废物审报报告参考表
2)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危险废物电子管理台账的单位,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危险废物申报报告,经其确认并在线提交后,完成申报。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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