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政府印发《高速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与服务区停放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山西省域范围内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以及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停放的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原则。
《办法》指出,高速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与服务区停放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畅通、少控、严管的原则,高速公路通行管理应当保障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畅通,最大程度减少禁行、限行的路段、里程和时间。对确需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的,限制通行时段应当在0时至6时之间确定,限制通行路段应当按照最小化原则确定。
《办法》指出,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在具备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临时停车区,制定并落实登记、巡查、报告等工作制度。驶入临时停车区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主动提供运输介质的名称、数量、危险特性及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等信息。驾驶人员应当按照服务区的标志或管理人员的引导停放运输车辆,特别注意与不同运输介质接触后会发生剧烈化学反应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或存在火灾、爆炸风险以及对运输介质泄漏、火灾等事故的施救方法相抵触的其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保持合理距离;禁止在临时停车区内从事车辆装载介质的取样、倒罐、泄压和罐体维修等与车辆停放、行驶无关的作业行为,禁止在临时停车区内制造或使用明火,禁止其他车辆和无关人员进入临时停车区。
《办法》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要求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加强监督检查。高速公路沿线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承担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服务区生产经营活动的执法监管职责;公安部门负责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高速公路通行及停放的治安管理和交通秩序管理;生态环境部门督促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验收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监督指导废弃化学品处置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有关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进行督导,承担服务区火灾扑救,参加应急救援处置;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高速公路服务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放管理相关标准的审核发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高速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与服务区停放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2〕84号
山西省高速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与服务区停放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通行与服务区停放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以及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停放的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高速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与服务区停放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畅通、少控、严管的原则。
第四条 高速公路沿线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研究、拟订相关政策、标准、制度。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承担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服务区生产经营活动的执法监管职责。
公安部门负责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高速公路通行及停放的治安管理和交通秩序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督促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验收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现场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监督指导废弃化学品处置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有关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依法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进行督导,承担服务区火灾扑救工作,参加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高速公路服务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放管理相关标准的审核发布。
第二章 通行管理
第六条 高速公路通行管理应当保障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畅通,最大程度减少禁行、限行的路段、里程和时间。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调相邻省份合理确定限行路线,优化交通管理。
第七条 对确需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的,应当综合考虑相关因素,限制通行时段应当在0时至6时之间确定,限制通行路段应当按照最小化原则确定,并依法履行相关程序,提前30日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依照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布的限行公告,在高速公路省界入口、收费站入口等显著位置设置限行措施公告牌,规范设置和完善限行、绕行提示等标志,引导车辆合理选择行驶路线。
第九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限行管理规定制定运输计划,合理选择行驶路线。
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外广场长时间停放、聚集。
第三章 停放管理
第十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路网运输需要和服务区分布,在具备下列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临时停车区:
(一)服务区(单侧)面积不小于2公顷,且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临时停车区设置条件;
(二)服务区与周围水源地、化工厂、学校、重要景区、省级以上保护区、居民集中区、重要构造物等的直线距离不少于1公里;
(三)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物资,指定专人管理,建立台账并定期检查数量及完好情况;
(四)安全风险评估结论不得为高风险;
(五)其他应当满足的条件。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委托专业机构对服务区是否具备停放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各项条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公安机关和省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其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临时停车区,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与服务区内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桩)距离不小于50米;
(二)与餐厅、超市、洗手间等公共服务设施距离不小于70米;
(三)与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车区分开设置,停车区相邻间距不小于21米;
(四)设置环形消防通道,消防通道宽度不得小于9米;
(五)停车区路面具备防火、阻燃、防渗、防腐等功能,且至少设置一个具备泄漏物(废液)收集功能的应急停车位;
(六)其他应当满足的条件。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高速公路服务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放管理技术指南。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对服务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临时停车区进行改造,配备必要的安保设施和监控设备,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信息提示牌。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服务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放信息引导与管理,在高速公路沿线设置电子信息装置,动态显示前方服务区临时停车位信息,引导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合理选择服务区停放。
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登记、巡查、报告等工作制度,引导车辆有序停放。对进入服务区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等进行登记,证件不全或拒绝登记的车辆应当劝离。
第十五条 驶入临时停车区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遵守停车区安全管理制度,主动向停车场管理人员提供运输介质的名称、数量、危险特性及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等信息。
驾驶人员应当按照服务区的标志或管理人员的引导停放运输车辆,特别注意其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与不同运输介质接触后会发生剧烈化学反应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或存在火灾、爆炸风险以及对运输介质泄漏、火灾等事故的施救方法相抵触的其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保持合理距离。
因住宿、限行等原因需要长时间停放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设置警戒带,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处于关闭状态。限行时段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单次停放时间一般不超过45分钟。
第十六条 禁止在临时停车区内从事车辆装载介质的取样、倒罐、泄压和罐体维修等与车辆停放、行驶无关的作业行为,禁止在临时停车区内制造或使用明火,禁止其他车辆和无关人员进入临时停车区,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服务区乱停乱放。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发现违反停放规定的,应及时制止,并报告相关执法部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将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履行相关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纳入本部门或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对高速公路服务区临时停车区停放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其罐体、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以及停车区的安全管理、安全条件、消防安全和环境污染防治等加强监督检查,强化信息共享。
第十八条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停放秩序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发现需由其他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需由车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抄告车籍所在地有关部门。
属地公安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在服务区驻派警力,加强治安管理,配合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履行维护服务区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理交通事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等交通管理职能。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提供配套设施和服务。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十九条 高速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并将高速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突发事件处置作为其重要内容。
高速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高速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或工作方案,并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突发事件综合处置能力。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编制高速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与高速公路沿线人民政府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参加沿线人民政府组织的应急演练。
第二十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配备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灭火毯、消防沙土等必要的消防和应急救援器材、物资,定期维护保养,确保符合规定、完整好用。
第二十一条 发生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山西省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20年12月16日省交通厅等6部门印发的《山西省运营高速公路服务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放管理办法》(晋交路网发〔2020〕458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0月8日印发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官网,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