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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荆门市危险化学品运输槽罐车罐体清洗场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2022-12-06   【打印【关闭】
      为防止危险化学品运输槽罐车罐体清洗活动造成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槽罐车罐体清洗场所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我市即将出台《荆门市危险化学品运输槽罐车罐体清洗场所管理办法》,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社会各界可通过电子邮箱或电话予以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9日。
      电子邮箱:jmshfgfzx@163.com
      联系电话:0724-2339581
荆门市危险化学品运输槽罐车罐体清洗场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设定目的和依据】为防止危险化学品运输槽罐车罐体清洗活动造成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槽罐车罐体清洗场所(以下称清洗场所)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槽罐车罐体内部清洗活动的企业或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槽罐车罐体清洗环境污染和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运输槽罐车罐体清洗场所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开展清洗场所联合监督检查,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督促指导消除已取缔清洗场所的环境污染。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所有的槽罐车罐体清洗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督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到依法设立的具有污染物处理能力的机构对常压罐体进行清洗(置换)作业。
      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清洗场所安全作业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清洗场所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市公安部门负责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立案侦查。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中心城区违规清洗场所违章建筑拆除工作,对违法排水行为依法查处。
      第五条【清洗场所的设立】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对清洗场所的设立进行联合审查,批准设立符合规定的清洗场所。
      第六条【清洗场所设立条件】清洗场所设立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生产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二)配备与清洗作业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便携式氧含量检测仪;
      (三)有完善的环境污染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措施。
      第七条【清洗场所运营要求】清洗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清洗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证照、管理制度、服务流程、收费项目和标准等;
      (二)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 
      (三)每半年向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提交污染防治和安全生产经营情况评估报告,报告中应当包括环境监测、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与维护、事故应急等情况;
      (四)向接受清洗服务的车辆提供清洗证明。
      第八条【有奖举报】对违规清洗场所和违规清洗行为实行有奖举报。
      第九条【违规清洗场所的取缔】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清洗场所予以取缔,由城市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违规建设建筑予以拆除,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对违规清洗场所断水、断电和清除设备设施。
      第十条【对承运人的管理】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槽罐车清洗监督检查制度,督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建立运输车辆罐体清洗管理制度和台账,槽罐车必须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清洗场所清洗罐体。将此项工作开展情况纳入道路运输企业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内容。
      承运人应当在装载货物时向货物供应方出具清洗证明。
      第十一条【违反环境保护的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一)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五)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六)有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
      第十二条【违规清洗的处罚】承运人未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清洗场所清洗罐体或无法提供合规场所罐体清洗证明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三条【违反安全生产的处罚】清洗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一)未对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二)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三)有发生安全事故或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行为的。
      第十四条【违反城市排水的处罚】清洗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一)未将清洗产生的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
      (二)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三)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
      第十五条【其他行为】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附则】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的非危险化学品运输槽罐车罐体内部清洗活动参照本办法纳入管理。
      第十七条【实施时间】本办法经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用语定义】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危险化学品,指列入国家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中品种。
      (二)槽罐车,指车体呈罐形,用来装运各种液体、液化气体和粉末状货物的运输车辆。
      (三)承运人,指具有道路运输资质并承担货物运输作业的企业或个人。
      (来源:荆门生态环境,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