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河南省交通运输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河南省交通运输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河南省交通运输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根据清单,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对40种行为不予行政处罚;3种行为从轻行政处罚;2种行为减轻行政处罚;2种行为不予行政强制。
一、对运输危险化学品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处罚。
不予处罚情形(需同时满足):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因此引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或加剧事故危害。
4.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完成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配备。
二、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不予处罚情形(需同时满足):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
3.卫星定位装置行驶途中不能保持在线,非客货运输经营者行为所致。
三、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的处罚
不予处罚情形(需同时满足):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逾期开展技术等级评定不超过30天的,或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情形影响正常实施技术等级评定的。
4.经责令改正,在要求的期限内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检验结果符合营运车辆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标准的。
5.车辆未因安全性能和技术等级问题引发交通事故、服务质量事件危害后果。
四、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或使用擅自改装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不予处罚情形(需同时满足):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改装车辆的行为轻微,能当场恢复原状,且不影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
4.按执法部门要求整改并恢复原状的。
5.未因改装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6.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时,不存在超限超载或超员运输违法行为。
五、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 遗洒或者飘散,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不予处罚情形(需同时满足):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进行规范装载,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
4.损坏程度轻微或污染面积较小,未因此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5.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清除污染或修复损害;不能自行清除或修复损害,执法部门代为恢复原状的,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去年8月,国务院开展了清理行政法规和规章中不合理罚款规定工作。取消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29个罚款事项,调整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24个罚款事项。
此次取消了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行为的罚款。
此外,上海、浙江等地此前也发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上海、河北沧州在符合相应情形下,对运输危险化学品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予以免罚。
浙江则早在2020年全国首推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首错免罚”制度,涉及道路运输的有9项。
取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取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者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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