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江苏六部门发布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园区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江苏省化工园区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和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的《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各省已认定化工园区进行复核的要求,结合我省化工产业整治提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化工园区是2020年我省经过省级认定并由省政府公布的原化工园区和原化工集中区。
第三条 按照国家《办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了《江苏省化工园区认定工作标准(2022版)》(详见附件)。
第四条 《江苏省化工园区认定工作标准(2022版)》相关内容分为A类和B类进行评价。A类为涉及产业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环保保障能力建设等基础条件方面的事项;B类为涉及现场日常管理方面的事项。
第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组织开展全省化工园区认定工作,汇总认定情况并提出认定建议。组织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江苏海事局和连云港海事局等部门依据职责对分工范围内的业务事项进行认定并提出单项意见。
第六条 按下列两类情况确定认定建议:
1.A项均符合要求的原化工园区、原化工集中区建议统一认定为化工园区。
2.A项中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建议认定不合格,限期整改。
第七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提出的园区认定建议,提交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小组研究,形成报批意见,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八条 对认定不合格的原化工园区、原化工集中区,以及2020年认定后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除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外,停止办理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相关手续。
第九条 认定期间,各设区市化工项目管理仍按《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苏化治〔2021〕6号)规定执行。
第十条 根据国家《办法》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规范化管理的通知》(苏政发〔2020〕94号)有关要求,园区认定后每三年开展一次定期自评和复核。定期自评由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定期复核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江苏省化工园区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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