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相关规定,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控制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意见征集时间为:2023年4月1日至4月30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件:bjyjwhc@163.com
2.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院4号楼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危化处(邮政编码:10110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3.电话:010-55579935
4.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控制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认真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切实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精准防控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保障城市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工作实际,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等部门,制定《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控制措施(试行)》(以下简称《措施》)。
一、总则
(一)《措施》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和有关监督管理活动。
(二)《措施》制定坚持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立足加强北京“四个中心”建设、提升“四个服务”水平,聚焦超大型城市特点,体现首都特色、首善标准,为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三)《措施》围绕首都功能核心区服务水平提升、城市副中心高质量建设和全市重点区域协调发展,对部分危险化学品进行严格管控,推动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产业疏解转移或有序退出。
(四)严格新(改、扩)建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确有项目建设需求,且涉及提升城市品质、保障城市运行、满足群众生活服务需要、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的,经有关部门联合会商,依法批准后方可建设。
(五)各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格落实《措施》规定,全方位提高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
(六)各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属地为主”的要求,严格落实《措施》规定,实施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安全监管(管理)。
(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各单位执行《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评价指标,实施差异化管理。
(八)确需以非化学试剂包装和气瓶气体形式使用超出《措施》中涉及禁止、限制管理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可组织论证并征求主管部门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九)根据本市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需要,或产业政策调整、相关行业出现技术变革时,《措施》将适时修订。
二、禁止措施
(一)本市制定《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目录》(以下简称《禁止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共计246种,详见附件1。
(二)列入《禁止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含过境运输)。
(三)确需使用列入《禁止目录》的危险化学品,且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需求的,只能以符合要求的化学试剂包装和气瓶气体形式使用和运输。
(四)国家和北京市对《禁止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限制措施
(一)本市制定《北京市危险化学品限制目录》(以下简称《限制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共计8种,详见附件2。
(二)《限制目录》适用于本市首都功能核心区和城市副中心区域(以下简称限制区域)。
(三)限制区域内只允许列入《限制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在限定行业领域使用,并可以专用罐车、厢式货车或专用运输车辆的方式运输。
(四)未列入《限制目录》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已列入《禁止目录》的除外),可以符合要求的化学试剂包装和气瓶气体形式使用,并只可通过厢式货车运输。对列入《限制目录》的危险化学品,鼓励以化学试剂包装和气瓶气体形式使用和运输。
(五)限制区域内各使用单位应将危险化学品品种和数量等信息,向行业主管部门(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单位向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应当对危险化学品进行严格管控。
四、控制措施
(一)控制措施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单位。
(二)不得使用纳入国家和本市淘汰目录的工艺、设备。新(改、扩)建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储存标准规范,不应在地下或半地下建、构筑物内储存危险化学品,严禁禁忌物混存和超范围、超量储存,严格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各单位应健全危险化学品储存台账,建立危险化学品信息数据库。
(四)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使用安全。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鼓励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较大的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对安全生产条件每三年开展一次安全评价。
(五)认真落实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临时交通管理措施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装卸、充装、发货查验、核准记录及电子运单和常压危险货物储罐强制监测制度,加强运输车辆行车路径轨迹、卫星定位以及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重大危险源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风险研判和安全承诺公告制度。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按照每三年开展一次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的要求,开展风险辨识分析;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重点岗位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学历资质。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应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
(七)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积极推动“工业互联网+危化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系统、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安全风险智能化管控平台等信息化系统建设和应用。加快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追溯管理制度,实现危险化学品来源可溯、去向可循、状态可控。
(八)鼓励各单位积极开展技术革新和产业转型,加快新材料应用和新技术、新装备研发,研究生产过程危险化学品在线量减量技术路线和储存量减量方案,减少高风险岗位作业人员数量,降低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推动以低毒性、低反应活性的化学品替代高毒、高反应活性的化学品,减少重大危险源数量。
五、附则
(一)城镇燃气、民用爆炸物品不适用本《措施》。
(二)用于国防、军工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措施》。
(三)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单位参照执行本《措施》。
(四)《措施》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
(五)符合要求的化学试剂包装和气瓶气体形式,是指符合国家标准《化学试剂包装及标志》(GB 15346-2012)的试剂类危险化学品(符合标准有关包装要求、单一包装液体不大于25升、固体不大于25千克)以及最大公称工作压力15MPa、公称容积40L及以下的气瓶气体。化学试剂以及气瓶气体储存、使用和运输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六)《措施》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七)《措施》自20 年 月 日起实施。
六、附件
附件:1.《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目录》(246种)
(来源: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