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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企液化烃储罐区安全规范征求意见
2023-04-14   【打印【关闭】
      中化新网讯 4月3日,应急管理部危化监管一司发布《化工企业液化烃储罐区安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范》)和编制说明,对规划布局与总图布置、设计要求、关键设备及材料采购、施工管理、试车投用、运行管理、检维修管理、应急管理等多个环节提出全面具体的要求。《规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5月31日。
      《规范》指出,液化烃储罐区应实施全过程安全风险管理。开展液化烃储罐区各阶段风险分析,基于风险分析结果和本质安全的策略制定有效防控措施。液化烃储罐区应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且在役的液化烃储罐区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数字化智能化管控措施。同时,新建液化烃罐区设计阶段应开展危害分析(如PHA、HAZOP等),分析团队至少包括分析组长、记录员、工艺设计/技术人员、仪表工程师、现场技术人员等。其中,组长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拥有10年及以上相关领域设计或生产经验,主持过至少3项同类设施的危害分析工作。
      在设计要求上,《规范》进一步将要求细化至工艺、设备、罐区布置、结构及耐火保护、供电安全及防雷防静电接地、自动控制、消防、数字化管理和智慧消防8个部分。以全冷冻式储罐的设计为例,《规范》强调,钢制双壳全冷冻式储罐的内罐和外罐应分别依据最低设计金属温度选材,最低设计金属温度应按最不利的工况确定;混凝土全冷冻式储罐也应进行OBE、SSE和安全停运震后余震(ALE)的抗震设计,确保OBE工况下所有构件保持弹性。
      在运行管理上,《规范》也将其细分为一般要求、物料性质指标与控制、运行维护、检验检测、其他操作要求6个板块,并指出重大危险源罐区应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对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等信息的存储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液化烃罐区运行记录保存期限不应少于3年或1个检验周期。
      《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石油化工、煤化工、精细化工等生产建设项目厂区内的液化烃储罐区,及其提升改造的在役液化烃储罐区;不适用于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地下水封石洞液化烃储存区、油气田液化烃储罐区、港口液化烃储罐区,以及城镇燃气供应站、LPG/LNG加气站等液化烃储存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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