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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一)
2023-12-07   【打印【关闭】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0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删去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三、将第六十六条中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9年6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 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和备案
      第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货运站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一)《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表》(见附件2);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