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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一)
2023-12-28   【打印【关闭】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与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和医药建设项目(包括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及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和医药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2)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且有储存设施(无论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3)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和医药企业;
      (4)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企业;
      (5)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或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和医药企业。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不得开工建设,未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三)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的实施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及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工作,并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2)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3)跨设区市的;
      (4)新建、改建、扩建投资规模10亿元以上(需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除外)的。
      省应急管理厅可以将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跨设区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
      (四)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应急管理部和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实施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实施,      但下列项目不得委托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实施:
      (1)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3)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4)跨县(市、区)的。
      (五)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接受委托的应急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六)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者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其中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者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七)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原则上不得将建设项目拆分委托给两个及以上安全评价机构。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陆上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等有关要求。安全评价报告的总体结论应当严谨、明确,结论不明确、附带有前置条件的“符合”结论或结论为“基本符合”的不应视为严谨、明确。
      (八)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基础上,经过工艺危险性分析后,方可开展工程设计;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九)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经向相关部门核实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及规划相关文件情形的建设项目除外);
      (4)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申报告知书(复制件)。
      (十)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十一)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应急管理部门参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程序和要点》(见附件1),组织专家以审查会形式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十二)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
      (1)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
      (2)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3)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4)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5)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6)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7)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十三)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安全条件审查情况和相关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通过或者不予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意见书。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建设项目取得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2年。
      (十四)已经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
      (1)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包括周边防护目标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建设项目安全防护距离、防火间距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的;
      (2)变更建设地址,或者总图的主要功能布局发生重大变化的;
      (3)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含主要中间产品、副产品)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4)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十五)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导则(试行)》等有关要求。
      建设项目若由多个设计单位共同设计的,应当明确总设计单位和各自的设计范围。由总体设计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总则和总平面布置图,每一个设计单位应当编制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总体设计单位应当明确项目的总体符合性。
      (十六)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2)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十七)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予受理。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情况,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十八)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应急管理部门参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和要点》(见附件2),组织专家以审查会议的形式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十九)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应急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通过或者不予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意见书;8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审查意见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二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1)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3)对未采纳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4)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二十一)已经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1)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2)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3)存在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一、二、三款情形的。
      申请变更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建设项目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后,出现不属于本条第一款规定重新审查情形的局部变更,且变更不影响项目整体工艺技术方案和风险水平,设计单位应出具设计变更文件,并说明变更原因及变更后的合规性分析。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