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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东营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
2024-07-23   【打印【关闭】
关于对《东营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市交通运输局起草了《东营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市司法局按程序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公布《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请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截止时间:2024年8月19日
       邮政编码:257091
       联系电话:8381596
       电子邮箱:dyzflf@dy.shandong.cn
东营市司法局
2024年7月19日
       地址:东营市东营区胶州路105号东营市司法局
       附件:1、《东营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2、《起草说明》
东营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装卸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的各类危险化学物质或者物品。
       本办法所称专用车辆,是指符合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用于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载货汽车。
       法律、法规、规章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道路安全设施,建立安全监督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信息化建设】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本市危险化学品装卸、运输及专用车辆通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七条【化工园区职责】 化工园区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量建设。
       化工园区应当实行封闭化管理,对进入园区的专用车辆行驶路径实施全过程监管,对其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登记,并根据安全生产情况实施信用分级管理。
       第八条【企业主体责任】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企业或者单位是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或者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智能化管理】 鼓励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对危险化学品探索实施电子押运,开展运输远程监控。
       第二章 运营主体管理
       第十条【安全生产】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依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规范经营】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作出道路运输许可时,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企业或者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车辆技术状况、从业人员资格等,提高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水平。
       禁止专用车辆挂靠经营。
       前款所称挂靠经营,是指专用车辆登记在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名下,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但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未对车辆进行检查维护、未对车辆进行动态监控、未对车辆派发运单的运营行为。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属地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从业资格】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聘用的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和装卸管理人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并在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活动。
       第十四条【从业人员培训】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按照相关规定对本企业或者单位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和装卸管理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
       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时间应当不少于二十四学时,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定期安全教育时间每年应当不少于二十四学时。
       第十五条【车载设备配备】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专用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智能视频监控报警、防碰撞等装置。
       专用车辆应当安装、悬挂符合要求的警示标志,随车携带与所载运介质相匹配的安全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安全卡。
       第十六条【车载设备管理】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和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正常使用,保持专用车辆运行实时在线,不得关闭、破坏卫星定位装置和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卫星定位装置或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专用车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运输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车辆检验资质】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定期到取得资质认定证书、具备相应检验检测能力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对专用车辆进行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专用车辆的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应当委托车籍所在地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第十八条【车辆检验机构要求】 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如实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在报告中备注车辆技术等级。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罐体检验】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液体危险化学品常压罐式车辆罐体检验。
       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统一发布的检验业务规则,开展液体危险化学品常压罐式车辆罐体检验,对检验合格的罐体出具检验合格证书。检验机构及其人员对检验结果负责,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装卸作业管理
       第二十条【装卸单位责任】 危险化学品装卸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制定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得超限超载充装或者装载。
       第二十一条【“五必查”制度】 危险化学品装卸企业或者单位在充装或者装载危险化学品前应当查验以下事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装或者装载:
       (一)专用车辆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
       (二)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资质证件;
       (三)专用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四)所充装或者装载的危险化学品是否与运单载明的事项相一致;
       (五)所充装的危险化学品是否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满足可移动罐柜导则、罐箱适用代码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交付运输时安全要求】 危险化学品交付运输时,危险化学品装卸企业或者单位应当确保专用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安装、悬挂标志,确保包装容器没有损坏或者泄漏,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处于关闭状态。
       第二十三条【装卸预约】 鼓励危险化学品装卸企业或者单位采取预约等方式,合理安排专用车辆分批次装卸作业,减少装卸等候时间。
       第四章 运输作业和专用车辆通行
       第二十四条【驾驶人员】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驾驶人员在运输途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行车和停车,确保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处于关闭状态。
       本办法所称运输途中,是指危险化学品交付运输后、收货前通过道路运输的全过程。
       第二十五条【押运人员】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押运人员在运输途中应当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监控。运输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运输途中充装】 危险化学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在运输途中不得擅自充装危险化学品。在车辆故障等特殊情况下需要充装所载运的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严格执行充装查验、核准、记录制度并在托运人的指导以及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
       第二十七条【运输途中应急处置】 运输途中因发生自然灾害、车辆故障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导致专用车辆处于危险状态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所属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或者协调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危险状态。
       第二十八条【通行要求】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通行的专用车辆,应当进行通行管理登记,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时间、速度行驶和停放。
       第二十九条【行车要求】 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在运输途中应当遵守危险化学品运输路线、时间、速度等方面的规定。
       驾驶人员驾驶专用车辆不得有超速驾驶、疲劳驾驶以及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视频等违法违规驾驶行为。
       第三十条【停车场规划】 县(区)人民政府在化工园区、港区、危险化学品仓储区规划和建设时,应当结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道路运输等因素,建设专用车辆停车场。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专用车辆集聚路段、区域设置专用车辆临时停放点。
       第三十一条【停放要求】 等待装卸的专用车辆应当停放在专用车辆停车场或者临时停放点,不得占路停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分级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实施分级动态管理。
       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和分级动态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源头装卸环节监管】 应急管理、交通运输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加强对源头装卸环节的监督管理: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充装或者装载管理制度规程,对其装卸环节进行监管;
       (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港界内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建立健全充装或者装载管理制度规程,对其装卸环节进行监管。
       第三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监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专用车辆和罐体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通行秩序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行的专用车辆通行秩序的管理,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市、县(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确定专用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路段和时间,设置明显标志,并于实施前十五日予以公布。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专用车辆不得进入限制通行的区域。
       第三十六条【记分管理】 公安机关应当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行的专用车辆实行记分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
       专用车辆记分情况作为化工园区对专用车辆安全生产信用分级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停车场监管】 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加强对专用车辆停车场的监督管理: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企业自有专用车辆停车场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公安机关负责社会化专用车辆停车场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自有(租赁)停车场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应急救援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三十九条【事故处理】 发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
       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建构筑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法律责任】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未落实装卸安全管理要求的法律责任】 危险化学品装卸企业或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专用车辆未经批准进入限制通行区域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专用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限制通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特别规定】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及瓶装燃气的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四十五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东营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草案)》起草说明
       根据市政府第9-61次常务会议安排,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起草了《东营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草案)》,现就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是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东营是全国、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大市、运输大市,现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175家,车辆12066辆,占全国3.1%、山东省24.5%,居山东省首位,平均每天约1.8万辆次危险化学品车辆在我市市域范围运行,其中外地车约1万辆次,占市内运行总量的2/3。我市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打造了“领导小组+服务中心+监管平台”的管理运行架构。2022年,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确定东营市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交通安全协同监管全国试点城市。2023年7月,交通运输部党组书记、部长李小鹏到东营专题调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管工作;同月,交通运输部发文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东营市经验做法;10月,省政府主要领导在《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部全面推广山东东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典型做法有关情况的报告》上签字肯定我市经验做法。
       (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需要立法予以解决。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运输等环节的监管涉及多个部门,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上位法规定较为原则,出现部门职责分工不明晰、对企业要求不一致的问题。一是在企业管理方面,根据相关规定,有必要对运输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时长及职责、应急预案的备案部门,以及装卸单位的“五必查”等内容进行明确,避免给企业造成困扰,促进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二是在部门监管职责方面,有必要综合上位法及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借鉴宁波、茂名等地市的立法经验,对危险化学品装卸、检验检测机构、3类停车场、通行秩序等环节的部门职责加以明确。
       (三)我市的创新性经验做法需要立法予以确定。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重要指示,在全链条监管方面,针对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运输和车辆的通行、停放四个关键环节,构建了“装、运、行、停”全过程信息化监管机制;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监管方面,打造了“人、车、企”全要素监测预警评价体系,实施了信用分级管理,试点开展了电子押运;在破解外地车监管难方面,探索实行了车辆行驶信用记分管理、车辆登记通行、园区封闭管理等措施。我市在实践中探索出的“东营经验”“东营模式”需要以立法形式予以固化和保障,形成长效机制。
       二、起草过程
       市政府第9-61次常务会议确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立法项目后,市交通运输局高度重视,成立起草小组,推进《办法》的调研、起草准备等工作。3月17日至20日,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市政府办公室、编办、司法行政、交通、应急及东营区政府、东营港开发区管委会组成考察组,到宁波市和张家港市就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立法等问题进行了考察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并与省交通运输厅、市直相关部门及县区交通运输局进行了探讨交流,梳理我市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方面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5月—6月,市交通运输局先后向省交通运输厅、市公安局等6个市直部门、各县区(开发区)以及168家运输企业征集意见建议;5月31日—6月30日在官网发布公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7月11日,市司法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对《办法(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初步审查修改,形成《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一)草案结构
       《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共7章45条,分别为总则、运营主体管理、装卸作业管理、运输作业和专用车辆通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9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办法的适用范围,政府、部门、园区、企业责任,信息化建设和智能化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运营主体管理,共10条,主要包括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预案管理、规范经营和从业人员管理、车载设备配备和运行管理、车辆及罐体的检验检测要求等内容。
       第三章装卸作业管理,共4条,主要包括装卸单位职责、五必查制度、交付运输时安全要求、装卸预约等内容。
       第四章运输作业和专用车辆通行,共8条,主要规定运输途中驾驶、押运、装卸管理人员责任,聚焦途中充装、车辆通行问题,对停车场地的规划设置,车辆停放要求等作出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共8条,主要包括对运输企业的分级监管,对专用车辆通行秩序的管控和记分管理,对装卸环节、检验检测机构、停车场的部门监管责任加以明确,规定了政府应急救援内容。
       第六章法律责任,共4条,对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专用车辆未经批准进入限制通行区域规定了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共2条,包括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及瓶装燃气的法律适用,施行日期等内容。
       (二)重点内容
       一是鼓励探索电子押运。2023年,以协同监管试点创建为契机,我市在全国率先开展电子押运试点,纳入第一批试点的共13家企业的427辆车。从试点情况看,实施电子押运,在降低事故伤亡概率的同时,可以减少企业运行成本,将电子押运写入办法,将为试点工作提供法律支撑。
       二是车辆登记通行和记分管理。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对专用车辆实行通行管理登记和记分管理,记分情况作为化工园区对专用信用分级管理的重要依据,为加强对外地车的监管提供法律保障。
       三是对相关的部门职责加以明确。一是对装卸环节的部门职责进行界定,规定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充装或者装载管理制度规程,对其装卸环节进行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港界内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建立健全充装或者装载管理制度规程,对其装卸环节进行监管。二是明确检验检测机构、3类停车场的部门监管职责。三是明确公安机关负责车辆通行秩序管理和车辆记分管理。
       (来源:法治东营,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