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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还是交警管?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
2024-10-15   【打印【关闭】
违法行为认定与管辖丨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
       概念及行为特征
       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道路交通安全和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秩序。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7条第2款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这里的运输方式仅限于通过道路运输。
       (3)本行为的主体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
       (4)本违法行为所指“不符合安全标准车辆”,是指外观特征、轮胎性能、车速控制、消防配置、碰撞防护性能等方面国家制定的系列技术标准。具体可参考下面链接。
       【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由于其用途的特殊性,更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其运输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两拐注:已废止 被GB38900替代)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两拐注:已于2022年废止)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同时,运输车辆应当配备有效的通信工具,以及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防护和消防设施设备。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体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体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罐式集装箱除外)。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符合《钢制压力容器》(GB150)、《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CB18564)等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释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工交商事法制司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策法规司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监督管理三司联合编写(中国市场出版社2011)
       处罚及其法律依据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88 条第2项的规定,使用安全技术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管辖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8条第2项仅规定了该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罚,但并未明确公安机关具体警种。
       公安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20〕8号)中,“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属于“治安管理”部分的第274条。
       (来源:两拐丨交通安全知识传播者,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