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本市夏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6号)的规定,现就上海市夏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相关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在上海市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企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办法》有关规定,每年6月15日至10月15日,禁止在上午10时至下午4时进行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的道路运输;禁止在上午8时至下午4时装卸作业。
二、《办法》规定的禁止运输的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种类,按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城市交通管理局联合确定的《夏季高温时段禁止道路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名录》执行,共计174种(详见名录)。
三、零星购买的数量少、包装好且符合国家关于包装物规定的民用小包装油漆、稀释剂和不超过五百克或五百毫升的小包装试剂的道路运输实施配送,不受夏季高温时段道路运输限制。
注:1. 夏季高温时段为(6月15日至10月15日上午10时至下午4时)时段
2. 数量少、包装好的不超过五百克和五百毫升的试剂小包装除外
3. 数量少、包装好的零星民用小包装油漆、稀释剂除外
夏季高温时段禁止道路运输
危险化学品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