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交通运输局:
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十条第三款,“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经我厅研究,决定自2020年6月15日起,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含省内客船运输经营、省内普通货船运输经营、省内危险品船运输经营)全部由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各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有关要求,加强与同级行政审批服务局的衔接,确保权限调整到位。
水路运输经营者现有有效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可暂不换发,待证书到期申请换发时,按新的许可权限进行换发。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6月9日
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20年2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经交通运输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修订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为落实省政府持续推动简政放权向纵深发展的要求,深化交通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方便相关企业办理业务、提高管理效率,省交通运输厅结合实际情况明确了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行政审批权限。
二、主要内容
一是规定自2020年6月15日起,山东省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含省内客船运输经营、省内普通货船运输经营、省内危险品船运输经营)全部由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二是明确水路运输经营者现有有效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可暂不换发,待证书到期申请换发时,按新的许可权限进行换发。
三、相关要求
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有关要求,加强与同级行政审批服务局的衔接,确保权限调整到位。
来源:山东省交通运输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