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四川、西藏、云南、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甘肃、陕西、河南、贵州、广西、广东、浙江、福建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上海组合港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直属海事局,部长江航务管理局,部内各司局: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强化长江流域交通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长江流域交通运输全面绿色转型,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长江保护,就长江保护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长江保护法是一部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的重要法律。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自觉主动做好长江保护法贯彻实施工作,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着力推动长江流域交通运输绿色发展,积极推进交通运输领域碳达峰碳中和,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当好先行。
二、完善交通规划管控,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一)加强规划衔接融合。积极参与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做好规划的相互衔接。推动交通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协同建设,节约集约利用通道线位、岸线、土地、空域、水域资源。(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综合规划司、长江航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禁限航区划定管理。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制定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止航行区域和限制航行区域划定工作程序、机制。按规定组织科学划定禁限航区域,明确管理要求,及时对外公告,并依法加强禁限航区域交通管制。(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局,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岸线管理。参与制定河湖岸线保护规划和河湖岸线修复规范相关工作。严格管控长江干线港口岸线资源,促进港口岸线合理高效利用。优先保障安全绿色港口发展岸线,持续巩固非法码头整治成效,坚决防止非法码头反弹。(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综合规划司、水运局、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建设综合立体交通体系,提升长江黄金水道功能
(四)构建长江流域综合立体交通体系。加强统筹融合,建设东西畅通、南北辐射、有效覆盖、立体互联的长江经济带现代化综合立体交通走廊。依托长江黄金水道,完善交通基础设施网络,全面推进长江干线航道系统治理,统筹推进支流航道建设,推进三峡枢纽水运新通道前期研究工作,推动疏解三峡枢纽瓶颈制约,提升长江航运服务能力。加快内河主要港口建设,积极推动铁路直通集装箱、大宗干散货规模化港区,完善港口集疏运体系,打造综合货运枢纽。(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综合规划司、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长江航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持续优化运输结构。巩固推进运输结构调整成果,进一步推进优化调整运输结构,持续推进长江流域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向铁路、水路转移。推进内河集装箱等专业化运输发展。大力发展铁水联运,加强联运信息共享,积极培育多式联运经营人。研究拓展江海直达领域和范围,有序推进江海直达运输发展。(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水运局、运输服务司、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建设利用,加强生态保护修复
(六)加强交通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影响论证。组织开展公路水运等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影响的第三方评估、分析、论证等工作。确需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水域实施航道整治工程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涉水交通工程对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产生阻隔的,要结合实际采取建设过鱼设施、增殖放流、灌江纳苗等措施,满足水生生物生态需求。(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综合规划司、公路局、水运局、长江航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航道生态建设与保护。优先采用生态影响较小的整治技术与施工工艺,积极推广生态友好型新材料、新结构在航道工程护岸中的应用,建设生态护岸、生态固滩等,加大自然岸线保护力度。依托长江河道多部门采砂管理合作机制,加强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和非法倾倒等破坏航道的行为,保护航道资源。(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高航道灾害防御能力。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深入开展航运枢纽大坝除险加固专项行动。结合航道建设、养护基础资料,持续开展三峡库区、坝下中游航道及重要支流航道泥沙观测,并加强与水利部门河道泥沙、河势观测信息共享。(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做好航运用水保障。按照水资源综合利用要求,加强与有关部门协同,参与制定长江流域跨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配合开展长江中上游水库群联合调度,保障航道及通航建筑物所需的最小下泄流量和通航水位。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和重要湖泊上游航运枢纽要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参与研究制定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水运局、综合规划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运输管理,强化污染防治
(十)加强长江流域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依法严格实施危险化学品禁运目录,根据禁运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调整变化情况,适时修订《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严格实施长江水系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市场宏观调控。完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及车辆、船舶的管控。(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局,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建立健全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巩固突出问题整治成效,深入开展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全面提升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能力。新、改、扩建码头工程要严格依法同步配置环保设施并履行环保手续,同步建设岸电设施。推动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统筹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制定并组织实施港口和船舶岸电设施改造计划,提升运行管理水平。持续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推动现有船舶绿色更新改造。提升港作机械和港内车辆清洁化比例,新增和更换港作机械、拖轮等优先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加快形成布局合理、衔接顺畅、运转高效、监管有力的船舶和港口污染治理体系,并常态化运行。(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局,部水运局、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坚持改革创新,着力提升治理能力
(十二)发挥机制作用。积极参与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工作,做好有关监测和信息共享,加强船舶污染监测能力建设,推动实现数据归集共享和监管业务协同。参与建立健全长江流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指导船舶、港口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做好相关应急管理工作。(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综合规划司、水运局、科技司、应急办、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强化科技创新。重点突破新能源清洁能源创新应用关键技术、交通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关键技术、交通污染综合防治关键技术。加快重点标准制修订,构建长江流域绿色发展标准体系。(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科技司、水运局、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完善法规制度。对标长江保护法,做好法规文件立改废释和政策制度完善工作。修订《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细化完善船舶靠港使用岸电要求及处罚条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船舶内河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建立长江流域危险货物运输船舶污染责任保险与财务担保相结合机制。(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法制司、水运局、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强化监督执法。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依照法律规定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对船舶在禁航区航行、确需在禁航区航行的船舶未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干扰、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未按规定使用岸电、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积极参与长江禁捕和打击非法采砂行为联合执法。交通运输部将加强监督检查,对长江保护法落实不到位、长江保护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集中的,视情约谈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督促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局,部法制司、水运局、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把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结合交通运输工作实际抓细抓实抓落地。要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强化考核,确保法定职责及目标任务落实到位。切实抓好运输结构调整优化、长江干线船舶污染防治、长江水上绿色航运综合服务区建设与运营、长江港口船舶岸电建设使用等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实施。
(十七)强化政策支持。各单位要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在充分利用已有资金支持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水运绿色发展的支持力度,重点对港口、航道和船舶升级改造以及液化天然气动力船舶等清洁能源或新能源动力船舶建造、港口绿色设计等给予资金支持或政策扶持,对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改造和使用采取补贴、实施电价优惠等方式予以扶持,完善岸电服务费政策,进一步降低岸电建设使用成本。
(十八)加强宣传引导。各单位要加强舆论引导,用好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平台,讲好长江保护故事;广泛宣传交通运输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路子,依法保护长江的实践和成效。要大力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强化法治意识、环保意识,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把长江保护法宣传融入法治实践全过程。
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根据职责结合实际,研究提出各自领域贯彻落实的具体举措。
交通运输部
2021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