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集装箱的封闭性和便捷性,部分托运人利欲熏心,为了自身经济利益,罔顾他人安全,谎报、瞒报危险货物为普通货物装船运输的行为屡禁不止,给环境、船舶和船员安全造成极大隐患和巨大经济损失。我国法律法规也对船载危险品申报做了详细的规定,未按规定申报的,将被处以高额罚款。
今天我们就来讲一讲,船载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的重要性,以及如何规范申报?别急,以下是科普时间~
一、相关法律法规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拟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运载钱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提交以下货物信息,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承运人应当对上述货物信息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船舶适装要求的,不得受载、承运。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 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进行装卸作业。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具体申报注意事项
1.资质要求:申报员一定要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申报员证书。《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经考核合格,具备相应从业条件,取得相应种类的《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申报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申报要求: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或者在港口过境停留,应当在进、出港口之前提前24小时,直接或者通过代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过境停留的,处1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船载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如何申报?
(一)几种情形
1.船舶载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同时属于危险货物的,其货物所有人、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可将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和危险货物申报合并办理。
2.对于过境停留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免予办理货物适运申报。
(二)一般规定
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在进出港口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提交申请书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章要求的证明材料,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
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危险货物泄露、燃烧或爆炸等情况的,应当在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时说明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有关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办理定期申报手续。定期申报期限不超过30天。
(三)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
(2)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船舶适航证书、船舶适装证书或符合证明复印件(适用时);
(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还应当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内扼要说明所发生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有关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5)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舱单或者积载图;
(6)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危险货物的对应材料。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可自行或通过承运人、其代理人提交下列材料:
(1)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2)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
(3)装运下列危险货物出港提供的资料:
a.使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的,需提供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签发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b.装载包装危险货物的,需提供符合规定的包装检验合格证明;
c.装载放射性物品的,应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d.货物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提交添加的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要求、有效期及超过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
e.装运限量或可免除量危险货物的,应提交《限量/可免除量危险货物证明》;
f.托运危险性质不明的货物,应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运输条件鉴定材料;
g.交付运输具有易流态化特性的B组固体散装货物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货物适运水分极限和货物水分含量证明;
h.按规定满足相应条件,可降低安全运输条件的,应提供相应的证书或证明。
(4)按规定尚需国家主管部门或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应持有办理完有关手续的证明;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四)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
(2)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船舶适装证书、船舶适装证书或符合证明复印件(国内航行船舶仅提交复印件);
(4)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还应当在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内扼要说明所发生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有关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5)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舱单或者积载图;
(6)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有关材料。
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可自行或通过承运人、其代理人提交:
(1)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2)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
(3)装运下列污染危害性货物出港提供的资料:
a.使用集装箱装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需提供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签发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b.装载包装污染危害性货物的,需提供符合规定的包装检验合格证明;
c.装载放射性物品的,应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d.货物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提交添加的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要求、有效期及超过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
f.托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应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污染危害性货物运输条件鉴定材料;g.按规定满足相应条件,可降低运输条件的,应提供相应的证书或证明;
(4)按规定尚需国家主管部门或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应持有办理完有关手续的证明;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来源:湖南水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