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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 | 交通运输部官方回复(含危险货物运输)
2021-07-19   【打印【关闭】
瓶装酒通过集装箱水路运输
是否属于危险品运输?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列明正确运输名称为“酒精饮料,按体积计,含酒精大于24%,但不大于70%”的条目,该货物联合国编号为UN 3065,包装类别Ⅲ。根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特殊规定145:“包装类Ⅲ的酒精饮料当用250升或者更小的容器运输时不适用本规则的规定”,放宽了对该条目中货物的要求。即,酒精度低于70度的含酒精饮料(含白酒、红酒、啤酒等)使用250L以下的包装时,根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特殊规定145可以作为普通货物进行运输。
高速公路上为啥对货车按轴收费?
      2020年1月1日前,我国高速公路对货车普遍实行计重收费,主要目的是通过经济手段遏制超限超载。但由于计重收费需要在出口收费站停车称重,在一定程度上了影响了货车通行效率。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现不停车快捷收费”的任务部署,将货车计费方式由计重收费调整为按车(轴)型收费,有利于货车安装使用ETC车载装置,实现不停车快捷通行,促进物流业提速增效。
      高速公路对货车按照车(轴)型收费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因为在合法装载情况下,同一轴型货车,无论载货多少,对公路资源的占用和损耗是一样的。
因此,按照统一标准对相同轴型货车收取通行费具有科学性、公平性、合理性,也有利于提升高速公路货物运输实载率和运输效率,充分发挥高速公路货运主通道的作用。
新修订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规定电子执法文书按发送的时间还是收到的时间为准?
      7月15日,新修订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同步实施。其中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电子送达执法文书。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采取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以执法部门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确认的特定系统的日期与执法部门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来源:交通运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