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办有关通知要求,结合当前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需要,我部组织开展了“与行政处罚法不相符清理”和“不合理罚款规定清理”工作。根据清理工作安排,拟修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和《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我部起草了《关于修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和<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http://www.moj.gov.cn 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http://www.mot.gov.cn),进入首页右侧的“互动”栏“意见征集”点击“交通运输部关于《关于修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和<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jtbtfc@mot.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法制司条法一处(1007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27日。
交通运输部
2021年7月28日
关于修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9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报送信息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提供虚假信息或者1年之内多次未报信息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修改必要性
根据国办有关通知要求,结合当前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需要,我部组织开展了“与行政处罚法不相符清理”和“不合理罚款规定清理”工作。根据清理工作安排,拟修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二、修改主要情况
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中未按规定报送信息的违法行为进行区分,设置一定裁量幅度,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罚额,对某些轻微违法行为视情可不予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