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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全省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项整治的通知
2021-09-01   【打印【关闭】
      经统计,黑龙江省非煤矿山和工贸行业领域共有380户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等环节的企业(以下简称“涉危企业”)。通过日常检查发现,这类企业往往存在安全监管盲区,易构成较大安全风险,如不及时整治,极易引发事故。为尽快消除该类风险,省应急管理厅决定在全省非煤矿山和工贸行业领域开展涉危企业安全专项整治,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整治时间
      从2021年9月1日始至11月底结束,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专项整治。
      二、整治范围
      生产、使用、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中间产品虽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但按规定不需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非煤矿山和工贸行业领域企业。
主要包括:非煤矿山自用加油设施,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选矿药剂的金属非金属矿物洗选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原料但最终产品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化学品作为自用、作为生产介质且长期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工贸企业。
      不包含:实验室检验产品使用的化学药剂、用于从事焊接作业临时使用的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
      三、重点整治内容
      (一)涉危企业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新(改、扩)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三同时”未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的。
      (二)涉危企业未依法建立健全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条件(包括工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未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的。
      (三)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场所未依法依规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报警系统的设置和运行不符合安全要求,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工具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
      (四)未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辨识,未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和排查整治事故隐患的。
      (五)未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控及备案,未建立完善并有效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的。
      (六)在涉危场所和工艺环节实施动火、有限空间、检维修等特殊作业,违反国家标准规范要求,未建立并严格落实特殊作业管理制度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按规定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未依法依规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八)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和罐区、仓库等设施与周边设施距离不满足标准规范要求的。
      (九)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或未按设计的场所储存,或储存场所不具备安全条件;危险化学品未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超量储存、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储存危险化学品无标志标识、无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的。
      (十)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未依法制定符合实际的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未按规定进行修订、评审、备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的。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把深入开展涉危企业专项整治作为当前非煤矿山和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的一项重点工作,深入分析本地区非煤矿山和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中存在突出风险和问题,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整治方案,确保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和措施落实落靠,切实解决想不到、未想到的问题。
      (二)管控源头,摸清底数。各地要切实强化涉危企业中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安全监管,督促涉危企业依法依规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要在前期排查的基础上,对照《危险化学品名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切实掌握涉危企业的底数和涉危工艺环节,建立涉危企业台账,明确监管范围,为深入开展涉危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奠定坚实基础。
      (三)分级负责,层层推进。各地要明确企业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责任,企业应对照重点检查内容开展全面自查自改;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实施全覆盖执法检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对规模以上和涉及重大危险源的涉危企业进行重点抽查,抽查比例应不少于50%;省应急管理厅将对全省检查情况实行定期调度和通报,并适情对重点地区实施明查暗访。
      (四)强化标准,严格执法。各地要强化严格执法意识,突出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作业安全管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急救援演练、安全培训等内容。凡设计中未依法依规明确相关涉危具体工艺和安全措施的,要依法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补充设计备查。发现涉危企业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时,要依法依规及时处理。针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格落实责令限期整改、罚款、停产整顿、关闭取缔等行政执法措施,及时查处、警示曝光典型违法案件,营造高压执法态势,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请各地于12月3日前将本地区涉危企业专项整治情况总结报省应急管理厅。
      联系人:赵敏;
      电话:0451-87017100;
      电子邮箱:hljgksm@163.com。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