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翔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由厦门市应急管理局移送的非法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案件,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危险驾驶罪判处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等6名被告有期徒刑九个月至拘役二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宣告缓刑。这是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厦门市查处的首例危险作业案。
案例概要
2020年12月,厦门某公司在厦门市同安区的某厂房,以储存汽车配件的名义违规储存经营的危险化学品,2021年4月,被同安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之后该公司将危险化学品转移至翔安区某民房储存。2021年6月,该公司在上述民房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被翔安区公安和应急管理部门查获。
调查处理
为便于案件办理,厦门市应急管理局对该案提级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虽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将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在未获得危险化学品储存许可的上述厂房和民房内,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经安全技术分析认定:位于同安区的厂房储存危险化学品约50吨,系存在火灾爆炸安全隐患的“高度危险,需要立即整改”的储存场所;位于翔安区的民房储存危险化学品约80吨,系存在火灾爆炸安全隐患的“极其危险,不能继续作业”的储存场所。
该公司行为涉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情形,厦门市应急管理局按照行刑衔接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警示提醒
未造成严重后果也会被追究刑责。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危险作业罪”。该罪名的设立,意味着在安全生产领域即使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但只要行为人的生产作业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也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到发生事故后再进行处罚往往为时已晚。这起典型案例也警示提醒生产经营单位,要破除侥幸心理,不走捷径,不碰“红线”,严守安全生产经营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筑牢安全底线!
(来源:厦门应急管理,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