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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这个危货运输事故,托运人负主责!
2022-06-20   【打印【关闭】
      事故案例回顾
      2021年9月1日,张某委托王某使用货车将一批货物从山东潍坊市运输到山东临沂市。运输的货物主要包括电动三轮车电瓶(密封性铅酸蓄电池,60V20A)、电线、施工设备等。
(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本次事故无关)
      刚出发不久,车上货物突然起火燃烧。经奋力抢救,没有发生人员伤亡,但货物损失较大,直接经济损失3万多元。
      事故原因分析
      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等危险货物运输的技术标准,密封的铅酸电池属于第8类危险货物,对应的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为UN2800。
      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密封的铅酸电池可以作为普通货物运输:
      1)在温度55℃时,电解液不会从破裂的或有裂缝的外壳流出,并且不存在可能发生泄漏的遗撒液体;
      2)交付运输的包装已经对电极做了防短路保护。
      另外,用作电动三轮车电瓶的密封性铅酸蓄电池,在运输过程中应固定在电动三轮车的电池座上并且加以保护,以防损坏和短路。
      结合现场情况看,用作电动三轮车电瓶的密封性铅酸蓄电池未妥善包装,车上电瓶、电线、施工设备等各种货物堆放不合理,导致运输过程中电极短路进而引发起火燃烧,可能是导致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事故责任划分
      根据本次事故的法院判决书(见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鲁1325民初6285号),张某作为本次货物运输的托运人,负事故主要责任。
      主要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八条规定:“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张某作为托运人,没有对电池妥善包装,也没有按照标准要求采取相应的防短路保护措施等,其行为与火灾事故发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张某应对本次事故货物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王某作为承运人,负有对运输货物审慎查看、保管、装载的义务,亦未在运输中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事故发生,其对火灾事故的发生及货物损失亦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所以,按照最新的法规标准要求,“我把货交给承运人,我就没责任了;货物运输过程中出现事故,所有责任都是承运人的”的观点是错误的;货物运输过程中,托运人和承运人均负有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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