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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公布!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被罚
2022-07-14   【打印【关闭】
      1、嘉禾县某新材料有限公司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甲醇案
      【关键词】
      非法经营  危险化学品
      【执法要素】
      行政执法机关:嘉禾县应急管理局
      执法人员:雷加斌  胡海斌
      检查对象:嘉禾某新材料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27日,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来电举报对嘉禾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嘉禾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车间门口有一台槽罐车,工人正在从槽罐车往塑料箱内卸装甲醇。现场勘验查出原料库共存32箱,每箱重约700-800公斤,共计甲醇23130KG;原料库内未设置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电气设备无防爆等安全防范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违法违规行为。经进一步查阅该公司资料台账,发现嘉禾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向嘉禾县某铸造有限公司销售甲醇的送货单一本(编号:0000927-0000951),涉嫌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该行为涉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为消除安全隐患,执法人员经请示暂扣了该公司危险存储的甲醇,并转运至安全场所。
      2021年11月8日,执法机关对该公司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调取了相关资料,对公司股东和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进行了相关鉴定。
      经调查核实,嘉禾县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登记成立,经营范围:铸造材料及辅助材料(主要是醇基涂料)的生产及销售,法人代表汤某祥。该公司未建立存储危险化学品甲醇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2018年12月29日开始向嘉禾县某铸造有限公司销售本厂生产的涂膜剂(醇基涂料)并连带销售危险化学品甲醇,至 2021年8月20日共计向嘉禾县某铸造有限公司销售甲醇123次177.518吨甲醇,合计销售金额524681.92元。
      【处理理由及结果】
      该公司原料库共存32箱,每箱重约700-800公斤;原料库内未设置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电气设备无防爆措施等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9.1、4.6、5.3.2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给予嘉禾禾田新材料有限公司罚款柒万伍仟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甲醇,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鉴于该公司在2018年至2021年期间向嘉禾县某铸造有限公司销售甲醇金额达52万余元,已涉嫌犯罪,故将此项违法行为移交了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适用】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处罚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违法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移送的行政法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典型意义】
      本案是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案件。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以及废弃危险物品的处置一直以来都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点,任何一个环节的违法行为,都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和社会带来灾难。《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嘉禾县是全国有名的铸造之乡,享有“江南铸都”之誉,辖区内铸造企业众多,因工艺需要,铸造厂及其下游的辅材生产销售企业对于危险化学品甲醇的需求量较大。嘉禾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甲醇年使用量达不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9年版)》规定的标准,无需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类似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在全省比较普遍。但嘉禾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利用使用危险化学品做原料的同时,又销售危险化学品的手法隐蔽性强,一般难以发现。本案的查处,对同类企业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
      2、郴州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储存危险化学品未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案
      【关键词】
      安全设施设备  危险化学品
      【执法要素】
      行政执法机关:北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
      执法人员:段春辉 李海
      检查对象:郴州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23日,北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会同华塘镇及外聘专家根据群众举报对郴州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从业人员5人,正常营业。该公司于2019年7月4日注册,法定代表人:罗某元,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其他未列明制造业;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其他专用化学品制造。住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华塘镇华塘村六组。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及事故隐患共计5条:(1)未按要求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3)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4)作业场所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化学品危险和危害告知牌;(5)甲醇储罐出液管未设置双切断阀、未设置防火堤、无防雷防静电设施、未设置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未配备固定式泡沫灭火装置。
      【处理理由及结果】
      该公司上述第(5)条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以上第1-4条安全隐患,根据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首次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告知承诺制的意见(试行)》文件精神,对首次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及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事故隐患,要求当事人签订了承诺书,承诺在2021年9月23日前整改到位。第5条问题涉嫌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经过调查取证,于8月25日经批准立案,分别于8月23日、30日、9月7日对罗某元、何某国进行询问调查,并按规定对铁质储罐储存的甲醇委托郴州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鉴定,鉴定介质为甲醇。综上所述,该公司第5条的行为属于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项:“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的规定。
      结合《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第五章第一节第十九条第(二)项“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六万元以上少于八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的裁量基准。
      综上所述,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陆万元(6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该公司的第5条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法律适用准确,处罚适当。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第五章第一节第十九条第(二)项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六万元以上少于八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典型意义】
      本案是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的案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基础。《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此作了更具体更细致的规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本案中聘请参与执法检查,发现并指导企业及时、有效进行问题整改,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精准“帮扶”具有借鉴意义,值得推广。同时,本案中第1-4条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经整改到位后,符合行政处罚法“首违不罚”的要件,执法机关不予处罚的决定,体现了“执法有温度”,也避免了进入“以罚代管”、“以罚代教”的误区。
      3、岳阳某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按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施工案
      【关键词】
      危险化学品  设施设计专篇  停产停业整顿
      【执法要素】
      行政执法机关:岳阳市应急管理局
      执法人员:蔡斌  许世强
      调查对象:岳阳某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6日,岳阳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对岳阳某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计划执法工作,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1.罐区C1003、C1006入口未按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设置柔性连接;2.储罐顶未按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设置带阻火器呼吸阀;3.企业储罐、生产装置未按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要求设置联锁等23项问题。2021年4月22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后将该情况移送至监察执法支队依法处理。
      2021年4月26日,执法支队赴岳阳某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其开展调查,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杨某、安全生产部经理葛某托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对相关照片、证据材料进行了收集,锁定了该公司“1.罐区C1003、C1006入口未按批复的设施设计专篇设置柔性连接;2.储罐区未按批复的设施设计专篇设置带阻火器呼吸阀;3.脱轻塔T101、2-甲基戊烷塔T102、3-甲基戊烷塔T103、正己烷塔T104、橡胶工业烷烃精炼塔T106、电子清洗剂精炼塔T105未按批复的设施设计专篇设置塔顶安全阀;4.企业储罐、生产装置未按批复的设施设计专篇设置联锁;5.企业工艺及有毒有害报警台账只记录2020年8月份,DCS系统无法记录近30天的报警记录;6.可燃气体报警信号引入控制室,但使用的设备只能显示实时监控值,无法查询历史趋势;7.重大危险源罐区只对液位进行了不间断采集和监测,未对温度进行连续采集和监测”的违法事实和行为。
      【处理理由及结果】
      1.该公司未按获批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要求设置设施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
      2.该公司企业工艺及有毒有害报警台账只记录2020年8月份,DCS系统无法记录近30天的报警记录;可燃气体报警信号引入控制室,但使用的设备只能显示实时监控值,无法查询历史趋势;重大危险源罐区只对液位进行了不间断采集和监测,未对温度进行连续采集和监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该公司主动消除安全隐患,且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和后果,执法机关对以上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免于处罚。
      鉴于岳阳某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未造成危害和后果,且该公司主动积极开展隐患整改,执法机关决定责令该公司停产停业整顿一个月。
      【法律适用】
      1.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处罚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2.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处罚罚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查处未按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施工的案例。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设计施工是《安全生产法》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的特别要求,是从源头查隐患、防风险的重要举措。本案中,执法机关在日常检查中开展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储存设备和管道开展安全设计诊断,发现了企业存在三处不按安全设计专篇设置安全设施设备的问题,及时要求整改,为企业从源头排除了安全生产隐患,有效地预防了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同时,执法机关狠抓源头治理,强化过程管控,将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设计诊断落实到日常执法中,对发现问题严肃从严处理,对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具有警示、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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