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出于公共安全考虑,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经营、仓储等均有严格管理。英德市某蓬化工公司在英德市取得了经营许可,被告人丘某娣等7人借用该公司名义,未经许可报备,异地设点经营,最终被判刑。
基本案情
借用公司名义异地设点
非法经营金额近180万元
英德市某蓬化工公司于2014年8月依法成立,住所地为广东省英德市东华镇某村,性质为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股东为丘某娣、李某清,丘某娣是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贸易经营硝酸钠、硝酸钾、超氧化钠、超氧化钾、高锰酸钾等易制爆物,贸易经营丙酮、甲苯、硫酸、乙醇等危险化学品。截至案发当日,该公司上述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均在有效期内。
2019年10月前
丘某娣、李某清未经许可、报备,在广州市白云区设立非法经营点从事危险化学品等的经营。该经营点设立后,无登记,未取得法人资格,持续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2019年10月起
被告人何某洲、黄某兴、黄某兴、江某成、黄某坚陆续加入某蓬化工公司的广州市白云区非法经营点并与丘某娣、李某清签署合作协议,约定项目合作内容、股权分配情况、分工情况等。
自2019年10月起
各被告人在广州市白云区继续租赁办公场所和仓库,以某蓬化工公司名义对外销售包括无水乙醇、丙酮等在内的危险化学品(部分危险化学品同时又属于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相关货物销售去向包括深圳市、广州市等。
经查明何某洲、黄某兴、黄某兴、江某成、黄某坚加入后,上述非法经营点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金额共计1744954.74元。
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 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非法经营罪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等行为。本案中,各被告人所违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应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
其次,本案各被告人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数额为1744954.74元(含未销售部分),有司法鉴定意见、审计报告、价格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非法经营数额已达“情节严重”标准。
再次,法律、行政法规对危险化学品的销售、储存、运输均有规定,包括:卖方要经许可,买方需要资质,买卖要报备,存储、运输有特殊要求等等。因此,本案涉危险化学品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
综上,各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为惩治犯罪,综合七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这宗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丘某娣等7人犯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其中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李某清等4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危险化学品贸易、运输等经营活动。
法官说法
应按许可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
不得将许可证出借、出租或跨地域经营
危险化学品多数具有毒害、腐蚀、爆炸、助燃等性质。一旦处置不当,极有可能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公共安全带来危险。
因此,我们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运输、仓储、买卖等)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应该按许可的危化品种类、等级、地域依法经营,不得将许可证出借、出租或跨地域经营。否则将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来源: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