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运输是特种运输的一种,一般只有经过国家相关职能部门严格审核,并且拥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才能有资格进行危险品运输。
正因为其易燃易爆有强烈腐蚀性所以其运输存在巨大的危险性!如危化品运输不当或行车途中发生事故,可能会对周围车辆、人员及环境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对于危化品运输车辆我们交管部门一直严查严管,不敢有任何松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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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危化品运输车安全行车要注意哪些事项
(一)上路前五必查
1.车辆号牌安装是否完好,安全检验标志、保险标志是否放置正确,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是否齐全有效、随车携带。
2.车辆标志灯、标志牌、反光标识、侧后防护装置、灭火器等安全装置配置是否完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是否正常。
3.车辆制动、灯光、转向等安全系统是否符合运行要求,轮胎规格是否合格、磨损正常。
4.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罐车紧急切断装置是否安装完好,处于关闭状态。
5.驾驶人驾驶证、驾驶人和押运员从业资格证等证件是否齐全有效、随身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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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行车五注意
1.选择合理的、通行条件较好的行驶路线,远离城镇、居民区,不进入危险货物运输车禁止通行区域。运输剧毒化学品车辆要按照公安机关批准的时间、路线行驶,不得随意变更。
2.保持安全的行车速度,任何情况下行驶速度不得超过80公里每小时,夜间、雨雾冰雪等低能见度条件下要降速行驶。
3.与前方车辆保持合理的行车间距,遇雨雾冰雪等恶劣天气时要加大间隔距离。
4.行车途中不得随意变更车道,高速公路行车要在规定车道行驶。
5.驾驶人要保持注意力,每驾车2小时左右应停车休息,并及时查看车辆技术状况,确保紧急切断阀处于关闭状态。
(三)装卸货物五要点
1.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押运员、装卸员必须取得相应资质。
2.装载介质与罐体喷涂介质、车辆道路运输证载明介质一致。
3.危险货物装载匀称均衡、整体固定,做到一车一货,不同危险货物不能混装,不得超载。
4.危险货物装载后,危险货物名称、形状、数量、处置方法、企业联系方式等要书面记录,随车携带。
5.液体危险货物罐车装载完毕后,应将紧急切断阀关闭,确保无损坏、无渗漏。
(四)应急处置三要求
1.出现车辆故障、事故、货物撒漏等紧急情况时,要根据货物的爆炸、易燃、腐蚀、剧毒、放射等不同性质,按照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和操作规程妥善处置。
2.车辆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要按规定开启危险警报灯,普通道路在车后50至100米处、高速公路在车后15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要同时打开示廓灯和后位灯。
3.先期无法处置时,要将车辆停靠在尽可能空旷、远离人群、水源的地方,及时报告,报告时应详细说明危险货物名称、形状、数量和泄漏情况,便于相关部门第一时间有效处置。
三、典型案例
2022年2月10日17时许,高速公安二分局二大队民警查获一辆车牌号为宁E7xxx2的重型半挂车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碳化钙(电石)。经查,犯罪嫌疑人摆某某不具有运输危化品资格,其所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也无装载危险化学品资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且在高速公路运输过程中未配备危险品押运人员和未悬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的情况下,准备将32.32吨碳化钙(电石)由宁夏石嘴山市运往宜宾市。2月14日,摆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速公安二分局刑事拘留。3月30日,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被告人摆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四、相关法律法规
一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非法运输,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2)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3)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5)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6)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2.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2)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3)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4)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3.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2)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3)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4)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五、高速公安提示
(一)从事危化品运输,企业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和许可,运输人员(驾驶人及押运人员)也需要取得从业资格,运输车辆同样需要是专门的危化品运输车辆,并且需要定期进行严格的安全技术检验。
(二)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需要使用按规定维护检测和管理的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避免安全隐患。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专用车辆需要配备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取得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的押运员各一名。发生突发事件时,车辆驾驶员、押运员能及时运用相关知识并按照安全操作规程,降低可能发生的危害。如遇到突发事件无法紧急处理,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属于重大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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