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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罚款50000元
2023-04-03   【打印【关闭】
      危险品物流与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对运输车辆要求高,承运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是流动的重大危险源,相比普通车辆更易发生安全事故,且事故具有突发性、复杂性和更大危害性。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3日,崇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中崇公路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号牌为川AXXX5E普通货车运载液化石油气罐。经现场调查勘验,驾驶员何某某自崇州市元通镇出发,违规使用无危化品运输资质的普通货运车辆运载15罐液化石油气前往崇州市观胜镇销售配送。
何某某指认其驾驶号牌为川AXXX5E的普通货车运载液化石油气罐
执法人员协调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转运液化石油气罐,消除安全隐患
      法律依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六项:营运驾驶未取得危险品运输资格的运输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一次计20分。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记分周期内累计扣满记分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客货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件。
      《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对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20分的道路营运驾驶员,由核发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列入“道路运输行业禁止进入名单”,并依照《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相关规定吊销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其3年内不得重新申领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处理结果
      2023年2月15日,崇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对于何某某及川AXXX5E货车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何某某作出罚款5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同时,将当事人何某某“驾驶未取得危险品运输资格的运输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抄告崇州市交通运输局,对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一次性计20分,并将其列入“道路运输行业禁止进入名单”、吊销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三年内不得重新申领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案例评析
      《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联合国编号1075--液化石油气以及《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序号:2548--液化石油气属于危险货物。
      危险品具有腐蚀性、自燃性、易燃性、毒害性、爆炸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液化石油气运输中如防护不当,极易发生事故,并且事故所造成的后果较一般车辆事故更加严重。
      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车辆、从业人员实行严格的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经许可的前提下,不得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案中,当事人何某某在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情况下,违法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罚适当。
      【典型意义】
      液化石油气是列入国家危险品目录的物品。从事装运煤气运输,均须按规定办理相关许可证件、使用专用的运输车辆、配备专业的从业人员。近年来,个别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认为,充装有液化石油气罐体属于普通货物,无须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使用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和人员从事民用液化石油气瓶运输,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崇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始终保持高压工作态势,加大普法宣传广度,严厉查处危害交通道路运输安全的各类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来源:崇州市城管局,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