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实施以来,各地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工作机制,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一步营造人人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的浓厚氛围。近期,应急管理部选取并公布各地严肃查处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举报案例。
案例1:举报查处未依法开展安全条件审查
2024年1月,湖南泸溪县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泸溪县某高科技有限公司改建工程项目未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评价工作。经查,该企业于2023年10月开始对生产工艺、设备进行改建,生产产品由红磷变更为阻燃剂(属于危险化学品),未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改建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安全条件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举报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泸溪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泸溪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泸溪县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1月奖励举报人5000元。
案例2:举报查处无证生产危险化学品
2023年12月,福建霞浦县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霞浦县某松香厂无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查,该松香厂现场存放松节油生产装置1套、松节油82桶。经检验,该松香厂生产的松节油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列入管理的易燃液体,该松香厂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危险化学品,举报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规定,霞浦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宁德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规定,霞浦县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4月奖励举报人15000元。
案例3:举报查处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
2024年2月,天津市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北辰区某工贸企业违法存放危险化学品,存在安全隐患。经查,该企业仓库内存放柴油及CLEANSOL HS清洗剂,经对照企业提供的上述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等10部门公告(2022年第8号)相关内容,上述两种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均存在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危险性,存放场所未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3.3项要求,举报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北辰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试行)》规定,天津市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5月奖励举报人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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