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汶川县公安局绵虒派出所接到电话报警,称绵虒镇某村有人在买卖柴油,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往现场,发现一辆车牌为川AY8XXX的油罐车停放在绵虒镇某村村道上,正在将车内运输的柴油灌入路边一存储灌里。经调查,该油罐车驾驶员张某强和押运员张某群受车辆经营者李某某安排,驾驶车辆从成都行驶至绵虒镇乡村道路,准备将柴油卸载给当地砂厂。
民警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油罐车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
综上所述,李某某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构成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之规定,汶川县公安局对李某某作出行政罚款5万元的处罚。
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地村民董某某涉嫌非法存储柴油,现已将该线索移交汶川县应急管理局进行处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第四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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