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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公司未将危化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罚款6万元!
2024-09-14   【打印【关闭】
       案情概况
       2023年3月14日,行政执法部门在对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成品仓库存放有危险化学品乙酯(20kg/桶)8桶共160kg(闪点-4°C),二氯甲烷(25kg/桶)28桶共700kg(闪点39-40°C),甲基叔丁基醚(15kg/桶)6桶共90kg(闪点-10°C),四氢呋喃(25L/桶)2桶共50L(闪点-20°C),石油醚(16kg/桶)3桶共48kg(闪点-57°F),甲醇(25kg/桶)1桶共25kg(闪点11°C),正庚烷(17kg/桶)10桶共170kg(闪点-4°C),异丙醚(25L/桶)3桶共75L(闪点-29°C),合计约1300kg。经查,该公司成品仓库存放的危险化学品为火灾危险性甲类、乙类的危险化学品,根据该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不予备案凭证》(丙类高层),该公司成品仓库不是存放火灾危险性甲类、乙类的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执法部门现场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
       处理结果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6万元。
       专家评析
       甲类、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属于危险化学品。闪点小于28℃的液体,属于甲类火灾危险性物品;闪点不小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属于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公司将大量火灾危险性甲类、乙类的危险化学品存放在火灾危险性丙类的仓库内,应当依据本条进行处罚。
       (来源:上海化工消防,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