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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危货运输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被处罚
2024-12-20   【打印【关闭】
       【基本案情】
       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到广西玉林市**危货运输有限公司调查后发现:2024年8月10日,驾驶员林**驾驶广西玉林市**危货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辆桂K2****重型罐式货车从茂名市运载柴油至湛江市,现场无法出示此趟运输危险货物电子运单或纸质运单。柴油属于《危险货物品名表》列明的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为1202,三类,危险性易燃。执法人员提取了车辆轨迹图、督查表、危货单服务平台数据等材料并经调查询问,该公司承认该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但未按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的违法事实,执法部门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处理结果】
       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桂交规〔2023〕3 号)的规定,执法部门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决定。
       【主要证据】
       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制件、轨迹图、督查表、危货单服务平台数据、从业资格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制件、授权委托书复制件、行驶证复制件等。
       【法律依据】
       相关条款:《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2个月。危险货物运单格式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危险货物运单可以是电子或者纸质形式。运输危险废物的企业还应当填写并随车携带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处罚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 2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桂交规〔2023〕3号)一般规定部分: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情节较轻,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的,处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焦点问题】
       危险化学品品种繁多、性质复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专业性强、安全风险较高,运输途中极易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需特别防护。该公司车辆在执行运输任务时,未按规定填写电子运单就擅自执行运输任务的行为,会导致企业对所属车辆、危险货物及从业人员出现“脱管失控”的问题。执法人员在对该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通过调取车辆轨迹图、督查表、危货单服务平台数据等材料等信息,快速准确地锁定了相关证据,再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更加完善了证据,做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处罚适当。
       【经验和启示】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危险货物电子运单填报上报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列明的信息是承运人进行运输作业的重要指导,而许多企业为了“赶时间”、逃避监管,不按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未能及时、有效的监管车辆、货物及从业人员,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且若企业按照规定填报了危险货运电子运单,一旦发生事故,承运人和相关管理部门可以参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和电子运单列明的货物品名、性质及应急处置措施等信息进行决策和救援。执法部门再次呼吁,承运人应该严格按照运输实际准确填写电子运单,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莫因侥幸心理造成更大的伤害。
       (来源:玉林市交通运输局,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