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1日上午,福建三明高速执法支队三大队在泉南高速公路大田收费站外广场开展岁末年初道路交通事故预防“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时,发现宁A牌照的危险品运输车辆所属宁夏某运输公司未按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违法行为。
经现场调查,该车计划从漳州市漳浦县运送30吨第三类危险品低闪点易燃液体乙酸乙烯酯前往新疆某工厂。执法员在检查中发现驾驶员出示的电子危险货物运单上填写的押运员信息与实际押运员不符,进一步调查得知,该车所属运输企业在填制电子运单信息时,没有认真核对,错误填写押运员信息。
随后,执法员对驾驶员及押运员开展普法安全教育,嘱咐驾驶员和押运员长途行车安全,关注行驶途中车辆和货物状况,保障运输安全;督促运输企业重新规范制作危险货物运单,纠正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车辆所属运输企业行政处罚。
危险货物运单包含托运人、装货人、装货地点、目的地、承运人、驾驶员、押运员、装载货物等相关信息,把托、承、装、运、卸多个环节串起来,管理部门通过运单这一载体,实现对危险货物全链条、全要素、全环节的监管,提升行业管理效率;同时,一旦发生事故,承运人和相关管理部门、应急救援可以根据运单列明的货物品名、性质及应急处置措施等信息及时进行决策和实施救援。
高速执法提醒相关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及六十一条规定: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驾驶员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依据交通运输部有关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判定标准,运单中运输企业、车辆、罐体、驾驶员及押运员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形,属于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行为。
(来源:渝北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管理联盟,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