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易燃等特点,一旦处置不当,极有可能带来危险。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曝光江阴市1起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典型案例,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杜绝违规违章作业行为,严防事故发生。
典型案例
2025年1月6日晚20时许,江阴市南闸派出所民警于江阴市南闸街道曙光村朱家村附近空地查获江阴赵辉物流有限公司员工赵某涉嫌非法运输、储存危险物质,并于2025年1月7日移交给江阴市南闸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2025年1月7日,江阴市南闸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和应急管理办公室对此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该单位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柴油)经营。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江阴市人民政府南闸街道办事处依法对该单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3949元,并作出处罚款18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八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提示
危险化学品经营方式有三种:仓储经营、票据贸易经营、带储存设施经营。票据贸易类危险化学品经营,即从事无仓储、无储存场所和设施的经营,经营场所不得储存任何危险化学品实物,只能进行票据贸易往来。
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作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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