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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示警|罚款8.2万元!3起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典型案例
2025-03-06   【打印【关闭】
       道路运输安全,事关千家万户,危险化学品运输更是重中之重!为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现将三起典型案例曝光如下,希望广大企业和驾驶员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运输相关规定。
       案例一2024年11月10日04时05分许,成都金鉴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危险化学品罐车在龙泉驿区洪安镇洪平路发生泄漏,经及时处置,未造成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经查,成都金鉴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承运危险货物,给予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27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组第九组对成都金鉴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展开现场检查,指出2024年11月10日该企业运输车辆超范围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属地交通运输局对企业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对违规罐车实施一个月停运处理,并进行公开曝光。随后,对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实施“一案双罚”,分别给予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4年10月18日,市交通运输局接线索对川GVOJ57车辆涉嫌运输危险货物行为进行调查。经查,该机动车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当事驾驶员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违规在车辆上安装成品油售卖设备,并盛装柴油。对当事驾驶员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给予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4年10月23日,市交通运输局接线索对川AM4789车辆涉嫌非法运输危险货物行为进行调查。经查,该机动车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当事驾驶员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车辆上安装有金属厢式储油装置和输油及计量计价设备一套(设备上张贴有微信收款二维码),并装载有0#车用柴油。对当事驾驶员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给予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提示
       未按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承运危险货物、非法改装机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均属于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坚决遏制和防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发生。
       专家说
       一、未按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承运危险货物
       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二、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改装机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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