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6日18时02分许,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道永兴村和兴北街9号东侧地块发生一起瓶装液化石油气泄漏火灾事故,造成1人受伤、20辆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75.58万元。
近期,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该起事故调查报告显示,驾驶员违法过气、押运员擅自离岗使危险货物脱离监督、危运车辆装载燃气无人监督随意停放,是本次事故中的重要风险因素。
01、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2月6日16时42分,广州市嘉和兴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兴公司”)危运车辆驾驶员何承运,在押运员彭伟提前下车回家的情况下,独自驾驶装载燃气的粤A7C8U5号牌厢式危运车辆(以下简称“涉事车辆”),进入白云区龙归街永兴村停车闸口内和兴北街9号东侧地块,停放在场地东侧普通车辆之间的一个空位,车头朝向地块中间道路,车尾朝东面菜地。停车后,何承运前往附近家中,用电动三轮车装载过气工具(1个倒气泵、2条连接软管、1个蓄电池)和1个15公斤空瓶回到涉事停车点对面围墙一侧。
16时58分至17时50分期间,陆续有人用电动自行车将15公斤规格的空瓶送到涉事停车点,又装载实瓶(装满燃气)离开。
其中,17时13分许,何承运老乡、倒气泵合伙投资人肖广生驾驶电动自行车携带两个自用(非嘉和兴公司)燃气实瓶到达涉事停车点,使用何承运带来的倒气工具,在围墙一侧将带来的两个实瓶中的燃气过气到事先放置在此的两个嘉和兴公司的空瓶内,何承运在旁守候。17时46分过气完成后,肖广生驾驶电动自行车离开,运送过好气的嘉和兴公司气瓶给客户销售以牟利。
肖广生离开后,何承运将装载过气工具的电动三轮车开到涉事车辆车厢北面,把过气工具从三轮车上卸下来,放在车辆右侧、视频死角侧,开始从50公斤实瓶往15公斤气瓶过气,50公斤的气瓶在车上,15公斤的气瓶、气泵、蓄电池等在地上,气泵通过软管分别与50公斤实瓶、15公斤空瓶连接,泵的导线末端有夹子,夹子夹在蓄电池电极上。
18时02分,15公斤气瓶与软管连接处发生泄漏,泄漏的液化气迅速气化,遇电气火花着火,监控视频可见车厢北侧闪现火光;18时03分,何承运立即停泵,关闭15公斤气瓶阀门并解开软管与之连接。但火已向右侧车辆蔓延,监控视频可见车底出现流淌火,随即发生第一次闪爆;18时05分,何承运急忙驾驶车辆驶出沿中间通道移动约十米后,因火势过大被迫弃车逃离火场并报警。由于泄漏燃烧的燃气不断烘烤气瓶,先后导致11个气瓶物理爆炸,将停放的20辆车(含涉事车辆)烧损。事故造成何承运烧伤。
涉事危运车辆(粤A7C8U5)
周边受损车辆
从事故现场收集的气瓶
02、事故直接原因
嘉和兴公司驾驶员何承运利用过气工具,对危运车辆上燃气气瓶违法冒险过气,由于软管接头与气瓶之间连接不可靠,造成液化气大量泄漏,由于整套过气工具既无紧急切断装置又非防爆电器,产生的电气火花引燃泄漏的液化气,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火焰燃烧烘烤车上其它气瓶,导致部分气瓶阀门熔损泄漏,部分超压发生物理爆炸,火势蔓延。
03、对事故有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刑事责任追究建议
1.何承运,涉事车辆驾驶员,嘉和兴公司神山达岭气站车队驾驶员,事发时违法过气操作人。
液化石油气属于易燃易爆危险货物,其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有关规定在车辆停放点违法过气,导致火灾事故发生。先后发生10余次闪爆,造成20台车辆损毁,引发公众恐慌,周边涉险人数较多,涉嫌刑事犯罪,已被白云公安分局采取强制措施。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如不满足条件,建议移送白云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2.肖广生,何承运老乡、气泵合伙投资人,事发前曾违法过气。
其未经许可擅自违法对危险货物(燃气)转移储存作业,存在重大伤亡事故现实危险,涉嫌刑事犯罪,已被白云公安分局采取强制措施。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如不满足条件,建议移送白云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3.张润明,嘉和兴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应当制定而未制定源头超限超载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确保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到位,未监督检查、及时消除驾驶员违法过气等事故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其管理疏忽行为,导致事发驾驶员何承运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有关规定违法过气,进而致使火灾事故发生,造成多车损毁,引发公众恐慌,周边涉险人数较多,涉嫌刑事犯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白云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自刑罚之日起责成其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如不满足条件,建议移送白云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建议白云区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上述3名人员相关从业资格进行处置。
事故单位处罚建议
嘉和兴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对相关岗位责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健全相关问题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驾驶员过气、押运员擅自脱岗等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白云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事故单位人员处罚建议
1.彭伟,涉事车辆押运员,嘉和兴公司神山达岭气站车队押运员、送气工,在危运车辆装载危险货物情况下擅自离车下班,未确保危险货物在押运人员监督之下;作为危运车辆安全管理人员未落实监督检查责任;未及时排查并消除驾驶员违法过气、超载运输等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白云区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2.杨拥军,嘉和兴公司神山达岭气站车队队长,未落实危险货物运输有关规定,填写危险货物运输电子运单与实际不符;未落实货物运输源头装载责任,以至于车队大量车辆超载出场;作为车队长、危运车辆安全管理人员未落实监督检查责任,未及时排查并消除驾驶员违法过气、超载运输等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市交通运输局按照相关规定,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资格,并给予行政处罚。
3.武化亿,嘉和兴公司物流部部长(分管两个气站车队),未落实危险货物运输有关规定,未督促确保神山达岭气站车队长正确填写危险货物运输电子运单;未落实货物运输源头装载责任;作为物流运输部门领导,未落实对车队监督检查责任;未及时排查发现神山达岭气站车队的隐患问题。建议白云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4.钟英雄,嘉和兴公司神山达岭气站站长、气站安全管理负责人,对相关岗位责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车辆驾驶员、押运员、充装人员、门卫对相关制度规程文件内容不了解;对气站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未排查发现气站车队存在的隐患问题,且未将日常检查及处理情况记录在案。建议白云区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5.韦华,嘉和兴公司安技部部长,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未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建立电子运单填报监督、充装数据校核、源头超载监督、车辆运输及停放回场监督等内容的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对相关制度规程文件内容不了解;未严格检查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和发现气站存在的隐患问题。建议白云区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6.曾海明,嘉和兴公司安全运营总监,企业安全管理分管负责人,未组织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检查发现气站存在的隐患问题。建议白云区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其他人员处理建议
对事故调查中发现白云区城管部门、白云区交通运输部门、白云区市场监管部门、龙归街道、江高镇的相关公职人员履职不够到位的线索及材料,建议移送纪检机关依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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