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国危化品物流网!www.hcls.org.cn
我国开展危化品、包装物、容器等专项检查
2015-09-06   【打印【关闭】

    据悉,近期,涉及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的安全生产事故频发。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和质检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专项整治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质量监督,提高生产许可证管理有效性,维护产品质量安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决定自2015年9月开展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生产企业专项监督检查。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范围 

    

    (一)生产企业全覆盖。本次监督检查覆盖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全部生产许可获证企业。

    (二)突出重点产品。危险化学品以易燃易爆产品为重点,包括碳化钙、工业用环氧乙烷、工业用三氯乙烯、粗苯、焦化苯、焦化甲苯、工业二硫化碳等有机产品,磷化合物、硝酸盐、氯酸盐、过氧化物、烟花爆竹用危化品等无机产品,易燃气体单元及有毒气体单元等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硝基清漆、硝基色漆、铝粉浆等涂料产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汽油及煤油等石油产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以罐体、金属桶、金属罐和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塑料罐产品为重点。

    

    二、监督检查方式 

    

    (一)获证企业进行自查。

    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生产许可获证企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要立即组织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进行整改,并将自查报告和整改报告于9月15日前报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全覆盖检查。

    1.对本省全部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获证企业生产许可档案进行全面检查。

    2.根据企业自查和生产许可档案检查情况,突出重点产品、重点企业和重点地区开展实地检查,必要时进行产品监督检验。

    (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专项监督检查督导。

根据各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查和企业自查情况,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有关省局和技术机构专家,对各地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随机督导。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企业自查内容。

    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获证企业要按照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内容开展全面自查,自查自纠报告应覆盖实施细则要求的各个方面。

    (二)获证企业生产许可档案检查内容。

    1.检查获证企业生产许可审批流程是否完整,程序是否符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生产许可证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的规定文件要求。

    2.检查获证企业提交的各项文件是否齐备,是否符合实施细则的要求。

    3.检查发证检验报告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出具报告的检验机构是否具备发证检验资质。

    (三)企业实地检查主要内容。

    1.对以易燃易爆产品为重点的危险化学品,主要检查企业必备生产、检验设备是否齐备,是否符合实施细则要求;是否制定关键质量控制点操作控制程序,控制记录是否完整;是否按要求进行了原材料、半成品及出厂检验,出厂检验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是否按实施细则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编号。

    2.对以罐体、金属桶、金属罐等产品为重点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主要检查企业是否具有必备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需要法定资质的岗位,相关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制定采购原、辅材料、零部件及外协加工项目的质量控制制度,并按规定对采购的原辅材零部件以及外协件进行质量检验验证并记录;是否对重要工序或产品关键特性设置了关键质量控制点,并制定控制程序;是否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并按规定进行包装和标识。

    (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督导主要内容。

    1.各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否对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了部署和落实。

    2.对获证企业生产许可审批材料进行抽查,检查完整性和符合性。

    3.突出重点地区,对在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工作中评为A级以下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获证企业进行随机抽查,督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的实施情况。

 

    四、有关要求 

 

    (一)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监督检查,立即组织获证企业开展自查自纠,组织专门人员对获证企业生产许可审批材料进行全面、深入审查,制定科学、明确、可实施的企业实地检查方案并实施。已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根据本通知要求进一步补充完善有关工作。

    (二)各获证企业要提高认识,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主动抓,积极配合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落实好企业主体责任。

    (三)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复查;对于整改复查仍不合格,不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且拒不改正的获证企业,依法撤销其生产许可;对于不再生产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或长期停产的企业,要求企业主动注销其生产许可证。

    (四)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于2015年11月底前上报专项监督检查总结。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将根据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和督查结果通报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