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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销售危化品气体两年多 勾山一经销点吃10万元罚单
2015-10-12   【打印【关闭】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对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而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将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浙江舟山市安监局接到群众举报,说是勾山新育路黄雉村路段有人在销售危险化学品气体。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刻前往举报地点。经查证,当事人张某从2013年就开始销售危险化学品气体,但至今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销售点为普陀勾山一出租房,房内存放有109瓶危险化学品,包括氧气、乙炔、氮气、氩气、二氧化碳等压缩气体,报废的氧气、乙炔、空气、丙烷、氟利昂气瓶就有60个。经询问,当事人张某对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气体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舟山市安监局已对张某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气体、气瓶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