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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安监局出台“危化品经营许可实施意见”
2016-09-01   【打印【关闭】
    近日,武进区安监局整理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当区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实际情况,出台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实施意见”。
    根据实施意见,在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需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等进行稀释(混配),然后销售的;
    (2)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
    (3)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对外经营的汽油加油站(点)。
    另外,如果是下列情形的,则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
    (1)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2)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企业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3)企业自有且仅供内部使用、不对外经营的加油站(点)(包括橇装式加油装置)。
    凡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在区安监局完成相关备案后进入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区安监局将根据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现场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