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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号E案:建议出台安全事故庭审旁听制度
2017-03-08   【打印【关闭】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健全安全宣传教育体系。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加强警示教育,强化全民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

    近年来,一些地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为加强警示教育,尝试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代表及相关人员参加旁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案件的庭审,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媒体多有报道,给予肯定。“旁听一次庭审,胜开十次会议。”在一些地方这种做法已成常态。

    正如有关庭审旁听组织者说:“闭门‘说教’,不如现场以案‘说法’。现场‘案例’就是要让企业真切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和违法的惨痛教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意识,由原来的要我安全变成我要安全,这个观念的转变。这种‘看得见,摸得着’的警示教育直击内心,令人警醒,真正达到‘惩处一人,教育一片’的效果。”

    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代表及相关人员参加旁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案件的庭审,可以最大程度地发挥《安全生产法》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震慑力,是事故处理“四不放过”中“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延伸和深化。同时也能够最大程度地发挥生产安全事故的警示教育价值,变坏事为好事。不失为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的好形式,也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好做法。符合《意见》的精神。值得学习借鉴,值得总结提高。

    因此,建议在总结提高的基础上,出台生产安全事故庭审旁听制度,让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代表及相关人员参加旁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案件的庭审常态化,以加强警示教育,强化全民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