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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号E案:建议将“安责险”提升为“安强险”
2017-03-14   【打印【关闭】

    安责险制度是一种建立事前预防和事后赔偿的低保高赔保障制度,对增加企业抗风险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根据现实情况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个体中小型企业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或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始终处于不温不热的状态,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处理赔偿善后事宜就成为十分棘手头痛的问题。

    目前,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正处于高发频发期,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投入意识、保险意识又较为淡薄,事故受害人的赔偿问题显得尤为突出。为有效有效解决这一现实问题,《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但是,较大一部分生产经营单位侥幸心理严重,不能主动落实法律法规要求,使得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一些企业因没有充足的财力赔偿,导致受害人及其家属因赔偿问题不到位或迟迟得不到解决,造成上访闹事等许多不安定因素。因此,建议将“安全责任保险”提升为“安全生产强制保险”,即是顺应保护受害人的趋势,也是分散事故发生单位经济压力、提供“外援”保障的必要。同时,对政府而言,也是加强社会管理、履行政府职责,体现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尊重人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科学面对风险的有力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