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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名被告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河北盛华化工“11·28”重大爆燃责任事故案公开宣判!
2019-11-26   【打印【关闭】
      11月25日,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就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重大爆燃责任事故案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判决认定,12名被告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各被告人的工作职责、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履职情况、案发后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情况及认罪态度,对其中11人分别判处五年至三年有期徒刑,1人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12名被告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致使发生重大危险化学品爆燃责任事故,造成多人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失职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今年2月份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发布的《河北张家口中国化工集团盛华化工公司 “11·28”重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显示:
      2018年11月28日零时40分55秒,位于河北张家口望山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的中国化工集团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氯乙烯泄漏扩散至厂外区域,遇火源发生爆燃,造成24人死亡(其中1人后期医治无效死亡)、21人受伤(4名轻伤人员康复出院),38辆大货车和12辆小型车损毁,截止2018年12月24日直接经济损失4148.8606 万元,其他损失尚需最终核定。
      事故发生后,盛华化工公司未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瞒报事故,误导事故调查。
      经调查认定,河北张家口中国化工集团盛华化工公司“11·28”重大爆燃事故是一起重大危险化学品爆燃责任事故。
      事故直接原因为:
      盛华化工公司违反《气柜维护检修规程》(SHS01036-2004)第2.1条和《盛华化工公司低压湿式气柜维护检修规程》的规定,聚氯乙烯车间的1#氯乙烯气柜长期未按规定检修,事发前氯乙烯气柜卡顿、倾斜,开始泄漏,压缩机入口压力降低,操作人员没有及时发现气柜卡顿,仍然按照常规操作方式调大压缩机回流,进入气柜的气量加大,加之调大过快,氯乙烯冲破环形水封泄漏,向厂区外扩散,遇火源发生爆燃。
      事故调查报告显示,公安机关对12名企业人员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他们分别为:
      (1)江政辉,男,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兼任中国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颜景河,盛华化工公司总经理。
      (3)柴亚洲,男,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副总经理。
      (4)郭朋强,男,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生产运营总监。
      (5)孙风瑞,男,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物资管理处处长。
      (6)田武,男,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聚氯乙烯车间书记,主任。
      (7)沈自强,男,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聚氯乙烯车间设备管理副主任。
      (8)付树海,男,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物资管理处副处长。
      (9)王晓峰,男,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聚氯乙烯车间氯乙烯工段工段长。
      (10)袁秀霞,女,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聚氯乙烯车间聚氯乙烯工段DCS 主控操作员。
      (11)冯涛,男,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生产运行处副调度员。
      (12)李永军,男,群众,盛华化工公司聚氯乙烯车间氯乙烯工段班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