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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通报:连云港“燃爆”事故原因初步查明 企业原法定代表人仅18岁
2020-05-07   【打印【关闭】
      4月21日晚9时许,位于江苏连云港市赣榆区城头镇的一家化工厂发生一起事故。据澎湃新闻消息,22日下午,江苏连云港市赣榆区相关部门通报,经初步调查结果分析,上述事故为连云港市宏兴研磨材料有限公司仓库引发的。该公司仓库在“停产整顿”后,私自生产油漆调和物。仓库存放的可燃物着火,因双氧水分解产生大量氧气助燃,引发瞬间“燃爆”。
      另据@江苏消防消息,据了解,起火建筑为单层框架结构厂房,过火面积约500平方米,主要燃烧物为油漆、双氧水等。火灾原因和详细情况正在调查中。22日下午,连云港市赣榆区官方告诉记者,“因事故之前原因没有完全清楚,过火面积较大,按火灾进行了首期通报”。
      媒体查询“天眼查”发现,涉事企业连云港宏兴研磨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月,注册资本500万元,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城头镇黄墩村,主要从事加工并销售石英砂和硅微粉,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胡玲玲。因多起案件未履行已生效判决,该公司被法院公示为失信公司。
      据新京报报道,自2014年以来,宏兴研磨法定代表人曾数次变更。2014年12月,宏兴研磨法定代表人由周作龙变更为周明媛,资料显示,周明媛生于1996年10月26日,当年仅18岁;2015年2月,宏兴研磨法定代表人再度由周明媛变更回周作龙;7个月后,2015年9月,公司法定代表人再度发生变更,由周作龙变更为胡玲玲。
双氧水储运事故案例
      2013年12月29日,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九州化工厂在一辆双氧水槽罐车卸料至多个双氧水包装桶过程中,一装满双氧水的包装桶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00余万元。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违规使用盛装过盐酸的塑料桶盛装双氧水,桶内残存的Fe3+及其他金属杂质引起双氧水急剧分解导致超压爆炸。
      2013年4月9日清晨6点45分左右,江苏金坛市区一家名为江苏蓝色星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化工厂发生爆炸经调查,发生爆炸的是该厂R125车间一只1立方米的双氧水储罐。爆炸未造成企业人员伤亡。但爆炸引起的冲击波将周围部分建筑物门窗玻璃震碎,造成2人被玻璃划伤。
      2012年2月5日晚上6点45左右,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一家化工厂内一双氧水储罐爆炸起火,大约22:00左右,火灾才被初步控制住。
      2011年7月23日凌晨2时15分许,山西省太原东兴装饰城的一间仓库内,一商户存贮的工业用双氧水,因为高温发生爆炸,事故现场瞬间被浓烟、大火吞噬,周边大量商铺的玻璃门窗被爆炸产生的巨大冲击波震碎。所幸的是,没有人员在此次事故中受伤。
双氧水储运要求
      1、包装和贮运双氧水应用塑料或不锈钢容器,且其上盖应设有防尘的排气口,以安全释放可能产生的气体,避免爆炸的产生。
      2、双氧水是强氧化剂且有腐蚀性,所以应注意在贮运容器上涂刷GB190 中规定的“腐蚀性物品标志”,以及GB191 中规定的“ 向上标志”。
      3、按氧化剂的运输规则,组织运输,防止剧烈振摇。
      4、双氧水应存贮于阴凉、通风的库房中。在贮运过程中,避免阳光直射或受热。
      5、严禁与碱、金属及金属化合物、易燃品、还原剂等物品混存混运。
      6、请勿直接用手接触双氧水,操作时应配戴塑胶手套,当双氧水沾染人体或溅入眼睛时,应立即用大量水冲洗或用3%的KMnO4 溶液冲洗。
      7、若包装破裂渗漏或当外溢的双氧水与可燃物质接触时,应立即用大量水将其冲洗掉。
      8、接触或贮存双氧水的设备和容器,应有足够大的排气口,以防设备憋压造成超压爆破而引起着火爆炸事故。
      9、双氧水生产所使用的设备、管道、管件等材料的材质要符合有关标准,并要清洗钝化合格,以防重金属离子进入双氧水中引起分解。
      10、杜绝因某种原因(如阀门内漏、操作失误)造成双氧水或含有双氧水的物料与其他可引起双氧水分解的物质混合,必要时断开连接的管路。
      11、双氧水不能与可燃物、还原剂接触,一旦发生双氧水泄漏或接触可燃物时,要立即用大量水进行冲洗、稀释。
      12、容器应加盖并保持排气,以保持容器内H2O2 的纯度,防止污染。
      13、本品用聚乙烯桶包装,包装容器的盖上有小排气孔。
      贮存条件:贮藏在阴凉、通风专用库房远离火源、热源、避免日光直晒;库温不超过30℃;与各种强氧化剂、易燃液体、易燃物隔离。
      来源: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澎湃新闻、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