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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曝光典型“两客一危”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2020-09-17   【打印【关闭】
      近日,无锡市交通运输局向社会公布《无锡道路运输 " 两客一危 " 执法十大案例》,依法惩处 " 两客一危 " 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儆效尤。
      你知道吗?
      " 两客一危 " 车辆,是指从事旅游的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这些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往往造成群死群伤、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因此长期以来交通运输部门将 " 两客一危 " 车辆列为重点管控对象,严查严管。
      案例一 刘开胜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案
      案情概要
      2020年7月9日10时30分左右,市运管处接交警部门通知,在东林广场查获一辆车号为苏 UZH323 ( 蓝 ) 的小型普通客车涉嫌未经许可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市运管处执法人员随即前往进行调查。
      经调查:
      驾驶员王某驾驶苏UZH323 ( 蓝 ) 小型普通客车在昆山市华民气体供应有限公司拉了30罐液体二氧化碳送往无锡市县前街,王某无法提供苏 UZH323( 蓝 ) 小型普通客车的道路运输证。该趟次危险货物运输由王某的直接负责人刘开胜安排。
      处理情况及法律依据
      当事人刘开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市运管处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等,决定对当事人刘开胜处以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20分。
      案件启示
      道路危险货物是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危险货物运输中如防护不当,极易发生事故,并且事故所造成的后果较一般车辆事故更加严重。
      因此,为确保安全,国家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车辆、从业人员实行严格的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经许可的前提下,不得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案例二 宜兴市周铁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案
      案情概要
      2020年4月26日上午,驾驶员郭某驾驶当事人宜兴市周铁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苏BU8387 ( 黄 ) 醒狮重型罐式货车准备前往无锡中石化油库装油。2020年4月26日9时59分,该车行驶至无锡市342省道时,因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被执法人员查获。经查,该车未成功申报此次运输的电子路单。
      处理情况及法律依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市运管处依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记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件3分、记道路运输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3分。
      案件启示
      危险货物运单是《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要求强制使用的单据,对约束承托双方遵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具有重要作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执行电子运单填报要求。在发车前应在 " 电子运单管理系统 " 中及时规范填写、使用和上传电子运单,在成功上传电子运单后,打印纸质运单,由驾驶人员随车携带备查,未填报、上传电子运单的运输车辆不得执行运输生产任务。
      案例三 无锡市优利可运输有限公司不按照规定使用卫星定位行车案
      案情概要
      无锡市滨湖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检查无锡市优利可运输有限公司车辆轨迹完整率时发现该公司车辆苏 B99621(黄)轨迹完整率有异常,根据该车辆电子运单记录,回放2020 年 6月19日行驶轨迹时发现有明显异常,而当天公司监控人员未能及时发现该车情况并予以纠正,违反了《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 危货运输车辆应该安装并正常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行车安全信息设备 "。
      处理情况及法律依据
      滨湖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通过调取无锡市优利可运输有限公司车辆苏B99621(黄)在2020年6月19日的电子运单记录和当天行驶轨迹,确定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由此,滨湖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对其处以500元罚款。
      案件启示
      危货运输企业既是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也是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在动态监控的过程中,如果出现车辆轨迹异常,而监控人员又无法及时发现问题,会导致车辆和驾驶员处于失管状态,从而提升事故的发生率。发生事故后也无法准确还原事故当时车辆、驾驶员等的现场状态,增加事故调查的难度。因此,企业应当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监管,有效遏制车辆超速行驶和驾驶员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案例四 萧县欣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案
      案情概要
      2020年5月12日14时50分许,萧县欣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的皖L64898/皖LS211挂 ( 黄 ) 重型半挂牵引车由驾驶员王某驾驶、押运员刘某押运,装运一批危险废物送到某飞灰填埋场。惠山区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押运员刘某使用的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发证机关:郑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真实性存疑,遂立案调查。经核查发现,郑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未核发过刘某所使用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
      处理情况及法律依据
      惠山区运管处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于6月 18日自行履行完毕。7月1日,惠山运管部门将当事人违规信息抄告当事人注册地管理部门。
      案件启示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强化从业人员管理工作,聘用依法取得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上岗作业。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使其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等。在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企业必须另外配备押运人员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管。
      案例五 无锡大红运输有限公司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案
      案情概要
      2020年6月19日15时30分,当事人无锡大红运输有限公司的驾驶员刘某驾驶苏B90338 ( 黄 ) 重型普通货车,从荡口会通路大众燃气公司装载5个大罐液化石油气(每罐标有48KG),20 个小罐液化石油气(每罐标有14.5KG),运送至梅村旺庄一路,同时再带回90个液化石油气铁罐(罐内残留少量液化石油气)至荡口会通路大众燃气公司充气。在回荡口会通路大众燃气公司的途中,被新吴区交通运输局查获,经查该车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处理情况及法律依据
      新吴区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对无锡大红运输有限公司立案调查,并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对无锡大红运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无锡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