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上午,G15沈海高速乐清段两辆危化品运输车不顾危险,载着30吨危化品在高速公路上互相斗气、别车、投掷物品,一直持续了10多公里,最终发生追尾事故。此后,两位驾驶员被警方依法控制。
11月18日上午,该案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晁某(属浙江宏盛物流有限公司)驾驶满载危化品的车辆在高速上追逐竞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1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赵某(属东营市通达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危化品车辆在高速追逐竞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2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6日7时48分许,被告人晁某载着满载危险化学品碳九的危化品车(浙B7E582重型半挂牵引车/浙B71F2挂重型罐式半挂车),与被告人赵某驾驶的危化品车(鲁EE1588重型半挂牵引车/鲁EBD68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在G15沈海高速公路往上海方向1729公里至1719公里路段追逐竞驶,并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晁某、赵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晁某、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互相追逐竞驶,并发生交通事故,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开车30多年了这是第一次违反国家法律,出事以后确实知道自己错了。”庭审中,赵某为自己的行为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道歉,“希望大家不要为了一时的冲动而做出如此草率的行为,我已从我的错误和悔恨中汲取教训,以后绝对不能违法,不给社会带来危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浙江交警提醒
别开“斗气车”,不当“路怒族”
开车上路尤其是高速公路
路怒后危险系数增加
驾驶员除了要保持平和的心态
还要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
不可因为一点小事而实施恶意报复
以免酿成事故,追悔莫及
来源:浙江交警、温州高速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