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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因安全隐患被处罚金8.5万元
2021-03-22   【打印【关闭】
      近日,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坚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切实加大执法检查工作力度,严肃查处企业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违规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现将近期本市重点行政处罚情况公布如下:
      违法企业
      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有机化工厂位于房山区燕山办事处,现有从业人员458人,是一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产品为乙酸乙烯酯等。
      具体违法行为
      VAC装置往复泵PU-0232-2A/B出口未设置安全阀(设备本身无安全阀),上述情况不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5.5.1条“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应设安全阀”的要求。
      违法及处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参照《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情况
      综上所述,依法对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给予8.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北京应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