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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处理危险物品
2021-05-24   【打印【关闭】
      近日,江苏省江阴市查处2起化工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等环节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均予以处罚。
      01案件回顾
      某化学试剂厂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负胶显影液、负胶漂洗液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江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二车间(乙类)进行过氧化氢(危险化学品目录序号:903)分装,存放1600升过氧化氢。
      执法人员现场开具了《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立即整改,针对企业存在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江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2案件回顾
      某化工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聚酯树脂及胶衣的生产和销售。江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报警联锁投用/解除、变更申请表》未明确要解除的仪表位号,审批流程中无变更时间;DCS、SIS操作未设置管理权限;4车间稀释釜进苯乙烯流量管线增加切断阀、苯乙烯储罐增加温度联锁冷却喷淋,未执行系统组态修改审核程序,修改系统组态无变更手续。
      执法人员现场开具了《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立即整改,针对企业存在的“生产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江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来源:江阴市应急管理局